2、区主管部门复函;
3、由小区管理处负责将复函张贴,告知小区的每一位业主;
4、成立筹备小组,将筹备小组的名单向小区全体业主公示7天;
5、将筹备小组人员名单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6、召开筹备小组第一次会议,研究决定业主委员会选举方案(会议由区主管部门主持);
7、将筹备小组第一次会议纪要向小区全体业主公示,进入推荐候选人阶段;产生正式候选人;将候选人简历向全体业主公示14天。公示期满业主对候选人无异议,投票选举;
8、开箱验票(邀请居委会人员、辖区民警参加),当场宣布结果。
9、召开业主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等,选聘执行秘书;
10、由筹备小组负责将“关于XXX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的报告”及当选委员简历、选票统计总表复印件报区主管部门,区主管部门审核确认选举结果有效后给予批复。
11、向全体业主公布选举结果和区主管部门的批复(复印件);业主委员会刻制公章。
2024年物业管理常识培训3
1、什么是前期物业管理?有什么规定?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出售后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它有下列规定:
(1)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单位应当在出售住宅前制定住宅使用公约,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报物业所在地的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单位与住宅买售人签订住宅转让合同时,应当将住宅使用公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作为住宅转让合同的附件。
(3)住宅使用公约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4)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单位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不得使用物业维修基金。
(5)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单位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住宅出售单位承担,自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至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住宅出售单位和买受人按照住宅转让合同的约定承担。
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除住宅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向住宅买受人收取任何费用。
住宅使用公约至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业主公约生效时终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至业主委员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终止。
住宅出售单位违反上述五项条款的,由市房地局或者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的范围及内容有哪些?
依据《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的范围及内容有:
(1)基本要求:包括各项管理制度、管理人员要求、服务时间和日常管理与服务等。
(2)房屋管理:包括巡查房屋共用部位(单元门、楼道通道、以及其他部位的门窗、玻璃等)、设置楼栋单元标识等。
(3)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包括室外健身设施、休闲桌椅、路灯、楼道灯、安全标识、电梯、消防设施、设备等。
(4)协助维护公共秩序:包括人员要求、门岗、巡逻岗、技防设施(监控岗)、车辆管理、各种应急预案等。
(5)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
①楼内公共区域:包括地面和墙面,楼梯扶手、栏杆、窗台,消防栓、指示牌等公共设施,公共灯具,门、窗和玻璃,雨搭、屋顶,垃圾收集,电梯轿厢;
②楼外公共区域:包括道路、场地、绿地,宣传栏、小品、健身器、桌椅等,垃圾厢房,果皮箱、垃圾桶,消毒灭害等。
(6)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包括草坪修剪、清杂草、灌排水、施肥、病虫害防治,树木修剪、施肥、病虫害防治,花坛花境布置、灌排水、补种、修剪、施肥、病虫害防治等。
#物业管理#
3、哪些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当约定下列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1)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使用管理、维修和更新;
(2)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的使用管理、维修和更新;
(3)电梯、水泵等房屋设备的运行服务;
(4)保洁服务;
(5)保安服务;
(6)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