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急修以及维修项目在两工以下的维修费用,由报修人认可签字后,按规定列支;
除此以外,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维修在两工以上且维修费用在500元以上的,需经业主小组认可后予以维修,费用按规定列支。
(5)物业维修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一般为三个月。
修理项目竣工以业主验收签字为准。
其中,疏通项目的修理竣工以流水畅通为验收合格标准,筑漏项目以下一次下雨不漏为验收合格标准。
因修理质量引起的返修不得再收费。
15、业主、使用人在使用物业时哪些属法律禁止的行为?违者将承担什么责任?
答: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
(2)占用、损坏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或者移装共用设备;
(3)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以及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4)侵占绿地、毁坏绿化;
(5)乱设摊、乱设集贸市场;
(6)乱倒垃圾、杂物;
(7)在建筑屋、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8)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上述(1)、(2)、(3)禁止行为,由区、县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上述规定(4)、(5)、(6)、(7)、(8)禁止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罚。
对上述禁止行为,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作了进一步具体应用的解释:
(1)在底层天井围墙破墙开门属损坏住宅共用部位的行为;
(2)上述第(8)项所禁止的行为,是指环保法规定禁止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和发出的噪声。
(3)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晚间(22点至清晨7点)不得进行有噪音的房屋施工。
16、改变住宅使用性质有什么规定?
答:
住宅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其业主应当征得相邻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并报区、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违反上述第一款规定,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上述第二款规定,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17、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有什么规定?
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
因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需要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除执行任务的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外,机动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极其收费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决定。
车辆停放收费标准按所在地的区、县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车辆停放的收益应当纳入物业维修基金,用于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
违反上述第一条规定,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期限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8、利用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有什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