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
(1)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依照本条例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负责该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5)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有效,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4、业主委员会如何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物业?
答: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由于物业管理是专业化的管理服务,根据上海地方法规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委托一个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物业,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1)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名称、住所;
(2)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和管理项目;
(3)物业管理服务的事项;
(4)物业管理服务的要求和标准;
(5)物业管理服务的费用;
(6)物业管理服务的期限;
(7)违约责任;
(8)合同终止和解除的约定;
(9)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期限为两年。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满两个月前,合同双方应明确是否续约。
5、哪些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
答: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当约定下列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1)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使用管理、维修和更新;
(2)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的使用管理、维修和更新;
(3)电梯、水泵等房屋设备的运行服务;
(4)保洁服务
(5)保安服务
(6)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务管理;
(7)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
上述各项物业管理服务包括的具体内容详见24条。
6、业主公约有什么效力?
答:
业主公约是有关物业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的行为规范,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使用人应当遵守业主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