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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工作开展情况报告12篇
大小:483.21KB 5页 发布时间: 2024-03-21 17:43:22 8.02k 7.45k

(三)选聘及培训仲裁工作人员。我县仲裁委分批选聘相关部门的骨干力量以及部分资深律师共28人作为兼职仲裁员,并经常开展相关政策法规与仲裁案例评析、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流程以及仲裁案件证据适用等内容的培训,从而提高了办案水平。

(四)竭力提高办案质量。办案质量可以说是仲裁机构的生命线。因此,我县将调解和裁决质量置于重中之重,并不断创新工作方法。

1、建立核稿制度。即所有仲裁裁决书在该案的首席仲裁员签发前,均先由仲裁办对行文格式、文字语句和裁决条文等进行核稿把关,若发现有重大问题,及时与该案首席仲裁员沟通,必要时可商请该案仲裁庭重新合议。

2、试行裁前告知制度。为了保障仲裁当事人充分行使知情权和参与权,并使当事人获得一次裁前救济机会,仲裁委参照行政处罚告知模式,对较为复杂的案件试行裁前告知制度。即对经过开庭审理后调解仍有困难的,在仲裁庭作出合议结果后,可以把初步裁决方案口头告知一方或各方当事人,以促使调解结案。对仍不能达成调解意向的,由仲裁委办公室将仲裁裁决书的征求意见稿发给各方当事人,并给予10天时间内让其充分研读论证。如果当事人认为裁决书对己方申请(答辩)观点的引用、证据和案件事实的认定、过错责任分析、适用法律、政策及初步裁决意见等任一方面有不当之处,或文字、计算结果有误的,有权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提出修改意见,有重大异议的,可请求仲裁庭重新合议。

3、实行裁后回访结果通报制度。规定凡是到期后无法执行或被法院再审后推翻的案件,都要进行内部通报,便于及时吸取教训。

三、仲裁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效

经过近一年的试点,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提高了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拓宽了化解农村矛盾的有效渠道,建立了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有效机制。

(一)解决了一批历史遗留的老大难问题。仲裁委受理的属于重复访、越级访等案件偏多,协商、调解的余地很少,有些案件不符合诉讼规定的期限,法院不予受理。仲裁成了解决此类案件的有效途径。如上江乡两个农户张谋与苏谋,就出现一块土地有两本承包合同书的承包权争议,闹了6 —7年的纠纷,村委会和乡司法办就此事进行过多次调解,后来还起诉到__县法院和怒江州中级法院,但问题一直没有解决。仲裁委受理后,对该案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和分析,终于理清了完整的证据链,作出了争议地块属张谋承包的明确裁决。苏某不服裁决曾诉至法院,终因证据不足自动撤诉,该案得以顺利执行,张谋感动不已。

(二)促进了法律的宣传普及,推动了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进一步完善。在审理案件尤其是群体案件的过程,本身也就是一个宣传普及法律的过程,当事人甚至代理案件的律师通过参与仲裁活动,都普遍反映学到了不少相关知识,受益匪浅。乡镇、村干部和相关管理部门则表示有助于促进他们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举一反三、正确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历来缺乏法律专业干部的农业部门来说,也培养、锻炼出一批具有更高水平的依法行政业务骨干,多了一个依法护农的得力手段。

(三)为国家立法提供了现实依据。在仲裁试点的过程中,由于深度介入现实纠纷的全程调查处理,陆续发现了不少体制缺陷和法律空白。仲裁理论课题的研究和仲裁实践,为整个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良好的理论基础。__县仲裁试点的实践经验教训,为国家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条例的起草和省地方性立法,提供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将有助于使新法更加贴近现实,更具有实用性和前瞻性,立法的质量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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