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2全区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发生食物中毒的患者或其它知情人,一旦发现重大食物中毒情况,可以立即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卫生监督所报告。
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人民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食物中毒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市人民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物中毒事件,不得瞒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3.1.2、信息报告
3.1.2.1责任报告单位
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
接收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
区人民政府;
区卫生局及区卫生监督所;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医务人员;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
3.1.2.2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和接收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食物中毒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食物中毒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卫生局报告。
接到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局应及时填写《食物中毒报告登记表》,在2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
接到较重或严重食物中毒事件信息报告的区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区卫生局接到跨辖区的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应当通知有关辖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并同时向市卫生局报告。
3.1.2.3报告内容
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和接收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报告食物中毒的内容包括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等。
区卫生局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食物中毒事件或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填报《食物中毒事故调查报告表》。
3.2预警预防行动
区卫生局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可能涉及的其他县、区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食物中毒事件的情况。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或者发现可能引起食物中毒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局通报。
3.3预警支持系统
食物中毒信息监测网络在接到预警信息后,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必须建立专用应急电话,制定应急信息报告制度,24小时派人值班,做好信息记录,以确保通讯畅通。
3.4预警级别及
根据食物中毒事件性质、危害程度,食物中毒事件划分为一般(Ⅲ级)、较重(Ⅱ级)和严重(Ⅰ级)三级,依次用兰色、黄色、橙色进行预警。
1、一般食物中毒事件(Ⅲ级)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100人,无死亡病例报告。
2、较重食物中毒事件(Ⅱ级)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
3、严重食物中毒事件(Ⅰ级)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3.5解除预警
解除食物中毒事件预警需符合以下条件:食物中毒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
3.5.1一般食物中毒事件由区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解除预警建议,报请区人民政府或区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局报告。
3.5.2较重食物中毒事件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解除预警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厅报告。
3.5.3严重食物中毒事件由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解除预警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生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