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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内容1
一、培训目的及要求:
学习《消防法》、熟知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任务明确单位消防工作规定
1、《消防法》中明确指出:“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供水泵站)、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消防法》中明确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3、《消防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4、《消防法》第四十四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
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严禁谎报火警。
5、单位消防工作规定:XX部负责企业消防工作,及时掌握险情动态,实施防火监督和组织防火检查,负责消防系统(消防控制室、自动报警、感烟(温)探测器、天然气采暖可燃气体报警器、喷淋装置、地上消防栓、裸露的消防管路、消防泵房)的管理、维护、保养,负责防雷、防静电设施的安全技术监测工作和组织消防人员的技术培训。
6、消防安全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单位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是消防安全管理的核心主体。
公民是消防工作的基础,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消防工作就不会发展进步,全社会抗御火灾的基础就不会牢固。
“政府”、“部门”、“单位”、“公民”四者都是消防工作的主体,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共同构筑消防安全工作格局,任何一方都非常重要,不可偏废,这是消防工作的原则。
二、培训内容:消防工作的性质
培训目的及要求:了解消防工作的意义及义务消防队的工作性质
1、《消防法》从法律上确立了多种形式消防力量的建设,明确了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的总体要求,区域不同建设形式不同。
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2、消防工作实践证明,建立多种形式消防力量,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是发展和保障民生的重要基础,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义务消防队由企业单位行政、保卫、安全组织领导。
义务消防队是单位治安消防工作、预防火灾、自防自救的重要力量,保障单位生产生活安全,能有效防止火灾发生和尽快将火灾扑灭,最大限度减少单位和群众生命财产损失,是促进社会发展的基础保证。
3、义务消防队的基本任务:认真执行本单位、本岗位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熟悉本单位重点消防区域和消防器材配置,熟练使用各种消防器材,掌握扑灭各类初起火灾的方法措施。
积极参加消防安全检查和火险隐患整改活动,认真检查、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和器材,一旦发现火情及时扑救和报警。
三、培训内容:消防基本知识
培训目的及要求:了解燃烧基础知识、防火一般常识、消防检查的重点内容
1、一般性消防术语:
火——以释放热量并伴有烟或火焰或两者兼有为特征燃烧的现象。
火灾——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防火——防止火灾发生和(或)限制其影响的措施。
灭火——熄灭或阻止物质燃烧的措施。
消防——即防火和灭火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