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民政部门、养老机构要认真做好老年人的健康监测和防护工作,每日安排专人对机构工作人员、老年人测量体温,做好询问登记,落实好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措施。对患有慢性病的老年人,加强营养和血压、血糖等指标的监测,规律用药,做好慢性病防控。对出现发热、咳嗽、咽痛、胸闷、呼吸困难、轻度纳差、乏力、精神稍差、恶心呕吐、腹泻、头痛、心慌、结膜炎、轻度四肢或腰背部肌肉酸痛的老年人建立明细表格(包括日期、姓名、性别、年龄、活动区域、体温等信息),并立即通知老年家属。
四、严格加强进出人员管理。
各养老机构要通过公告、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多种方式,向老年人家属发布养老机构防控疫情安排和相关服务通知。急需送入机构的物品和药品由工作人员检查、消毒后转交老人。对特殊情况(老年人病重、病危、病故、失能由亲属长期陪伴照顾等)到访家属做好登记核查、体温检测、协助消毒、佩戴口罩等工作。因特殊情况到访人员应当在指定的区域和路线活动,并遵守相关防控要求。
五、严格做好日常安全防护。
各养老机构要加强管理,防止接触疫区人员或有感染症状人员上岗。要加强机构内的室内通风、清洁卫生、消毒灭菌、废弃口罩处理等感染控制工作,提前预留观察房间。取消院内聚餐、文娱等集体活动,有组织、分批次地开展户外活动。严格落实登记备案、晨检晚检制度。严把食品采购关,严禁购买活禽野味,食物做到彻底煮熟,生熟食品分开,严格落实食品留样检测制度,确保老年人食品安全。
六、严格做好应急响应处置。
各养老机构要成立疫情防控工作小组,落实好领导带班和24小时应急值守制度,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实行每日零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迟报、少报、漏报、瞒报和谎报。要密切关注本地区的疫情,保持信息畅通,全力做好疫情应急响应和处置。一旦发现院内人员有疑似症状,第一时间报告当地疾控机构诊断。一旦出现确诊病例,立即协助转送定点医院进行诊治,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协助疾控机构对密切接触者开展排查和流行病等调查并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每日至少进行2次体温检测,随访健康状况,指导其监测自身情况变化,随时做好记录。
七、严格清理整治环境卫生。
各养老机构要安排专门人员,每天对老年人入住区域、垃圾箱等重点场所进行卫生清理,处理垃圾、污水、污物,消除老鼠、蟑螂、蚊子、苍蝇等病媒生物孳生环境,做好养老机构内消毒工作。要按照科学预防、积极防治的要求,尽量减少在密闭环境开展活动,教育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注意勤洗手、戴口罩,做好个人卫生防护。
八、严格做好老人心理慰藉。
有针对性地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知识宣传,积极倡导讲卫生、除陋习,摒弃乱扔、乱吐等不文明行为,使老年人和工作人员充分了解健康知识,掌握防护要点。加强老年人和工作人员心理调节,纾解焦虑恐惧情绪,引导其保持正常作息、规律生活。积极做好和家属的沟通解释工作,缓解家属紧张情绪,争取家属理解和支持。
九、严格落实防控物资保障。
各市、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要统筹优先保障养老机构备置体温计、口罩、消毒用品等必需的防控物品。各养老机构要加强防护设施以及日常物资储备,具备必要生活和护理服务条件,设置隔离观察室,有条件的设置隔离区和消毒室,随时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
十、严格开展督导检查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联防联控,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督导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及风险隐患,立即督促整改。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和倒查制度,对任务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有失职行为人员予以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养老院疫情防控工作总结5
一、健全值班值守与网上每日直报制度
市、区民政部门和各养老服务机构均建立疫情防控工作机制,积极落实市委和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疫情防控指导要求。
养老机构负责人全面负责防控工作,制定并实施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
市、区民政部门和养老机构建立24小时应急值守制度,确保通讯畅通。同时,通过网上直报系统于每日下午15点准时报送返院老人、返院员工、人员隔离等信息,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二、严格人员出入管理制度
通过公告、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多种方式向老年人家属发布养老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安排和相关服务通知,在养老服务机构主要出入口张贴防控告示。减少不必要的人员进出,暂停来访咨询接待业务、不必要的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等活动。
针对家属探视,不提倡家属进入养老机构探视,引导和帮助老年人同家属之间利用视频、电话等方式建立联系;确有因老年人病重、病危、病故等特殊情况需探视到访的,应做好登记核查、体温监测、协助消毒、安全提示等工作,按照指定路线和区域进入养老机构探视;对非直系家属(监护人)和非本市居住的老年人家属,暂不开放探视。
针对春节离院老年人,养老机构应积极与老年人家属协商,待疫情稳定后再返院,请老年人家属支持理解。确需返院的老年人,在院内开设专区隔离收住,隔离区观察14天无异常后再返回生活区。
针对返沪员工,各养老服务机构对离沪返回的工作人员一律要求自行居家观察14天,观察结束情况正常后上班。
针对在院员工,要求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尽量安排工作人员在养老机构内居住;居住在外的工作人员上下班途中尽量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避免出入人员密集场所,在居住地出现疑似症状的,应及时就医并报告养老机构。
做好隔离场所保障,养老机构内应设置隔离观察室,配置相应防护用品,配备必要生活和护理服务条件。
三、强化机构内部防护
定时测量体温,每日早晚测量入住老年人和工作人员体温,并做好健康记录。
关注老年人健康,每日提醒或协助老年人做好洗漱、沐浴等个人清洁卫生,保持老年人口腔、身体、衣物、床单元及居室清洁卫生。每日居室巡查,观察了解老年人健康状况。
做好环境消毒,每半日老年人居室通风,每日做好机构内部消毒清洗,定期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消毒。
停止聚集性活动,暂停室内老年人集体活动,有条件的暂停集体用餐,改为送餐至老年人居室。
四、保障刚需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要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继续做好入住老年人各项服务工作。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要同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要遵照防控各项工作要求,每日开展体温监测,按照要求佩戴口罩;对服务对象要及时了解其前期相关生活情况,如有接触疫区人员或感染症状情况,暂不提供服务。
综合为老服务中心、长者照护之家、日间照护中心有托养老年人的,参照养老机构进行管理。服务机构如已同老年人和家属协商一致可暂停服务。
社区长者食堂和老年人助餐服务点如继续提供集中就餐服务,需对工作人员和就餐人员严格落实佩戴口罩、监测体温、定时消毒等防控措施;对于有助餐刚需的老年人,务必保障力量做好上门送餐服务。
五、加强防控宣传教育
市民政局利用上海民政、上海养老顾问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发布疫情防控工作提示和工作要求,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和养老服务保障工作。
市、区各级民政部门要广泛开展疫情及相关防控基础知识宣传教育,确保工作人员掌握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个人防护、卫生健康习惯、相关传染病法律法规及疫情应急处置要求。
各养老机构应让所有员工掌握民政部印发的《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一版)》和市民政局先后下发系列通知:“养老疫控第1号-5号”(详见“上海市养老服务平台”)。养老机构院长和主要负责人要系统掌握,对一线护理员和工勤人员要求学习到位并依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