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色彩、声音、光线、主题装饰等区分各功能区域,房间入口可用老年人熟悉的物品作为具体标识。
——提供被有效限制的安全徘徊路径,以老年人喜爱或熟悉的色彩、声音、主题装饰等做道路指引。
——服务场所应当配置门禁系统或电子定位设备等智能化设施设备,公共区域设置电子监控,有条件的机构可提供防走失手环等设备,防止老年人走失。
——遮蔽会给失智老年人带来危险的出入口,窗和大片玻璃应当有防撞提示或遮挡物,防止老年人误入或误撞。
——对失智老年人自带的食品、药品、物品进行监管,隔离危险物品如尖锐用品、有毒物品、洗涤用品、易燃易爆物品、电器,以防老年人受到伤害。
——对出现伤人、自伤或毁物的失智老年人采取保护性约束,记录起止时间、原因以及失智老人身心状况,根据情况及时解除保护性约束。
3.有条件的机构应当为失智老年人提供认知康复服务,依据其认知程度、身体机能、兴趣爱好,制定可达成的认知功能康复计划,包括但不限于:
——开展记忆力、定向力、注意力、计算力、执行力、语言功能等训练;
——开展进食、修饰、清洁、如厕等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训练;
——开展有利于认知功能改善的运动感觉训练。
4.应当动态观察失智老年人情绪或心理的变化并了解根源,及时交流沟通,多使用指令性及鼓励性语言,适当给予解释、安慰。
对有情绪和心理问题的失智老年人,必要时应当请专业人员协助处理或转至专业医疗机构进行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及危机干预。
5.应正确认识失智老年人的精神行为症状,给予其包容与尊重,消除易触发行为问题的不当交流和护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