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单位的表扬和奖励条件
(二)对个人的表扬和奖励条件
二、惩罚
(一)对违反有关安全法规而造成旅游者伤亡事故和不履行《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由村委会配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或责任单位以下处罚:
1.警告;
2.罚款;
3.限期整改;
4.停业整顿;
5.吊销营业执照
(二)对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村委会配合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检查落实,对当事人或当事单位负责人给予批评或处罚:
1.严重违反旅游安全法规,发生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者;
2.对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隐患,长期不能发现和消除,导致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者;
3.旅游安全设施、设备不符合标准和技术要求,长期无人负责,不予整改者;
4.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混乱,造成恶劣影响者。
旅行社安全应急管理制度4
安全是旅游的重中之重,为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首先要从思想上重视起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制定本制度,本制度包括2大部分,第一部分:紧急突发事件、伤亡事故预案;第二部分:其它大型活动预案和制度
一、紧急突发事件、伤亡事故预案
首先成立安全事故处理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任副组长,各部门经理成员任组员。
在出现紧急突发伤亡事故时成立紧急事故处理小组,全面负责处理可能发生的人员伤亡的恶性事故。
(一)安全事故处理小组主要职责
1、接受上级主管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负责贯彻执行旅游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市旅游局等相关安全管理部门关于旅游安全的相关政策、决定;制定紧急事故、伤亡的应急处理预案;
2、组织本旅行社应急救援及处理工作;
3、做好事故后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4、总结经验教训,并执行责任追究制。
(二)紧急事故处置原则和操作程序
1、原则:
(1)发生旅游事故后,一线工作人员应坚持救援第一的原则,应立即组织救援,将游客的生命财产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同时立即上报相关部门;
(2)公司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组长、组员应坚持首接负责的原则,立即处理事故的相关事宜;
(3)超出公司能力范围以外的、遇有把握不准的或情况特别紧急严重的问题应立即上报有关政府职能部门。
2、操作程序:
(1)对轻微事故,责任人要做好记录并由副组长组织有关人员尽快处理。
待恢复正常后,一天之内,由副组长负责上报材料,分析、研究事故产生的原因和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
(2)对一般、重大、特大突发伤亡事故,一线工作人员应立即报警,并会同事故的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及时严格地保护现场,在第一时间进行组织抢救并上报公司。
(3)在发生紧急事故时,公司领导小组成员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处理事故,并将事故情况迅速报知总经理,必要时通知市旅游局相关职能部门。
(4)公司紧急事故处理小组成员在现场应进行调查、取证、分析、核实情况、制定处理方案,将损失降到最低点。
(5)对特别重大事故,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呼和浩特市旅游局关于呼和浩特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和《呼和浩特市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处理。
(6)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应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并上报有关部门,事故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a)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b)事故发生的主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c)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