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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饮料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应与通则结合使用,适用于饮料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完整的生产条件,不予生产许可。
第三条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饮料产品,是指经过定量包装、可直接饮用或用水冲调饮用、乙醇含量不超过质量分数0.5%的制品。包括:瓶(桶)装饮用水、碳酸饮料(汽水)、茶(类)饮料、果蔬汁类及其饮料、蛋白饮料、固体饮料和其他饮料类。
第四条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第二章瓶(桶)装饮用水生产许可审查要求
第一节许可范围
第五条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瓶(桶)装饮用水,是指以直接来源于地表、地下或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水源,经加工制成的密封于包装材料及制品中可直接饮用的水。瓶(桶)装饮用水生产许可类别编号0601,包括:饮用天然矿泉水、包装饮用水(饮用纯净水、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天然水、其他饮用水)。
第六条饮用天然矿泉水是指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的或经钻井采集的,含有一定量的矿物质、微量元素或其他成分,在一定区域未受污染并采取预防措施避免污染的水;在通常情况下,其化学成分、流量、水温等动态指标在天然周期波动范围内相对稳定。
第七条包装饮用水是指密封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包装材料及制品中,可供直接饮用的水(饮用天然矿泉水除外)。
第二节生产场所核查
第八条生产场所一般应设置水处理区、灌装防护区、包装区、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采用可周转的容器生产瓶(桶)装饮用水,应单独设立周转容器的检查和预处理区。周转容器不得露天存放,以免受到污染。如使用食品添加剂(气体除外),应设置配料区。
第九条生产车间依其清洁度要求一般分为:非食品生产处理区(办公室、配电、动力装备、检验室等)、一般作业区(水处理区、仓储区、外包装区、周转容器的检查区等)、准清洁作业区(配料区、预包装清洗消毒区等)、清洁作业区(灌装防护区等)。
第十条生产场所或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
第十一条清洁作业区入口应设置二次更衣区,洗手、干手和(或)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并设置风淋设施。采用自带洁净室及洁净环境自动恢复功能的吹瓶、灌装、封盖(封口)一体,且其内部形成清洁作业环境的设备可不设在清洁作业区,灌装防护区入口可不设置上述设施。
第十二条灌装防护区对空气进行过滤净化处理,应加装空气过滤装置并定期清洁,灌装防护区空气洁净度(悬浮粒子、沉降菌)静态时应达到10000级且灌装局部应达到100级,或整体洁净度达到1000级。
第三节设备设施核查
第十三条生产设备根据实际工艺需要配备,一般包括:水贮存设备(原水储水罐、成品水储水罐等)、水处理设备、清洗消毒系统、清洗消毒设备(瓶、桶和盖清洗消毒)、全自动灌装封盖设备(禁止手工灌装、封盖)、自动喷码设备等。
食品加工用水储水罐应安装空气呼吸器。如采用吹灌旋一体设备,且设备自带空瓶除尘和瓶盖消毒功能,可不单独设置清洗消毒设备。食品添加剂的添加必须采用自动化控制设备,禁止人工添加。
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作为生产用源水如饮用天然矿泉水和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天然水,应采用封闭管道进行输送,防止污染,不能用容器运到异地灌装。
第十四条水处理设备应包括:粗滤设备、精滤设备、杀菌/除菌设备(如臭氧发生器及混合设备、紫外杀菌设备、过滤除菌设备)等,饮用纯净水还应具有反渗透设备或蒸馏设备或其他去离子设备。如使用过滤除菌设备,滤膜孔径应至少达到0.45μm的规格。
第十五条如使用周转容器生产瓶(桶)装饮用水,还应配备空桶外洗机、空桶拔盖机、空桶自动内洗消毒设备、灯检设备、桶口热塑膜包裹密封设备。
周转使用的空桶的内部清洗消毒设备应为连续自动化设备,至少包括:预清洗、洗涤剂清洗、消毒剂清洗、水冲洗、成品水冲洗等,且不少于10个清洗消毒工位(含沥干工艺)。
如使用塑料等软包装材料生产瓶(桶)装饮用水,灌装设备应具有洗膜灭菌或紫外线等杀菌装置,采用自立袋等灌装的,上盖、旋盖等应完全自动化。
第十六条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应具有的检验设备至少包括: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灭菌锅、微生物培养箱、生物显微镜(或菌落计数器)、浊度仪、酸度计和电导率仪(适用纯净水)、分析天平(0.1mg)(标准试剂采用铂钴比色法测色度时可不需要)及相关的计量器具。
第四节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第十七条设备布局应按工艺流程设计,一般包括:对水源水的粗滤、精滤、杀菌、灌装封盖和灯检(或自动监测)。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还包括去离子净化(离子交换、反渗透、蒸馏等),其他饮用水还包括配料等工艺。
具体产品按企业实际工艺流程生产,但其工艺流程必须科学合理,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水源水控制。以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的,应定期监测pH值、电导、余氯等水源水质情况;以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的地表水或地下水为生产用源水的,应监测水质波动情况(如水温等),判定水源是否受到外界影响产生异常。监测频率为每年丰水期和枯水期各至少一次,遇到特殊情况如地震、洪水时,应增加监测次数。
第十九条过滤(粗滤、精滤)控制。使用砂滤器、碳滤器、保安过滤器、精密过滤器、膜过滤器等,企业应对其过滤效果进行定期监测和记录,如膜过滤设备应有滤膜完整性监测仪表(如压力表),还应根据过滤效果定期更换滤膜或滤料、定期反冲洗和清洗。
第二十条去离子净化控制。纯净水及其他饮用水有该工艺的,应定期监测并记录净化程度;使用离子交换树脂进行净化的,离子交换树脂及再生用盐必须符合相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配料控制。有该工艺的,应对配料名称、进货时间、批号等进行严格核对和记录,配料装置应定期校准;配料应复核确认。
第二十二条杀菌控制。采用臭氧消毒工艺的,应在保证杀菌效果的前提下严格控制臭氧浓度,避免或减少溴酸盐产生。采用紫外线消毒工艺的,应定期监控紫外线强度;当紫外线强度降低到规定要求以下时,应及时更换,保持紫外灯管表面的清洁。采用过滤除菌工艺的,应定期更换滤膜或滤料、定期反冲洗和清洗,检查滤膜性能等。
第二十三条灌装封盖的控制。产品灌装前应设置相应的异物控制装置,并按生产工艺要求控制灌装温度、灌装量等,封盖(口)应控制封盖扭矩、封盖压力等封盖密封性参数。灌装封盖后应对产品外观、灌装量、容器状况进行检查。
第五节人员核查
第二十四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生产人员(含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六节管理制度审查
第二十五条应建立原辅料、包装材料供应商审核制度,并定期进行审核评估;应在和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双方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