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源水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来自非公共水系统的(地表水、地下水)生产源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的卫生要求(pH值除外),源水经处理后,食品加工用水水质应达到GB 5749的要求,饮用天然矿泉水源水应符合《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的规定。
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天然水的水源开采需经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有《取水许可证》(根据地方具体政策执行);饮用天然矿泉水其水源还应有水源评价报告、《采矿许可证》(根据各地政策执行)、水源水质跟踪监测报告;其他饮用水添加的物质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公告的规定。
循环使用的桶应符合相关规定,由食品级聚碳酸酯(PC)等材料制成,回收后必须检查是否破损,是否受到污染。
第二十七条应建立生产过程管理制度,对生产过程中水的处理、配料(有该工艺的)、杀菌、灌装封盖、清洗消毒、储运和交付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管控。
水处理应规定过滤装置的清洗更换要求,制定处理后水的控制指标并监测记录。有配料工艺的,需复核确认。杀菌应规定杀菌方式、杀菌条件和灭菌效果的评价方法。灌装封盖应规定封盖的方法、设备和材料,保证封口严密、不损害容器、不污染水质。
生产过程中应定期检查清洗剂和消毒剂浓度(或参数),验证瓶(桶)及盖的清洗消毒效果、消毒剂残留情况,并记录。周转用桶的清洗应设置合理的冲洗时间、压力、洗涤剂和消毒剂的浓度等,确保空桶清洗消毒效果。直接与产品或包装接触的压缩空气,应经过除油、除水、过滤处理。
第二十八条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GB 19304),并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附录《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指南》,合理设置卫生监控要求。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制定检验管理制度,包括对原辅料、过程、出厂和型式检验的管理规定。
检验能力至少满足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浑浊度(必要时)、臭氧浓度(有此工艺的)、电导率(纯净水)、pH值(纯净水需要)、色度等项目的测定。
企业可以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但应保证检测结果准确。使用的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做出厂检验时,应定期与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对比或者验证。快速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应使用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确认。
第三十条检验管理制度应规定型式检验的要求,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季节性产品每年1次),更改主要原辅材料和关键生产工艺、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前、出厂检验结果与正常生产有较大差别时,应及时进行型式检验。
第七节试制产品检验
第三十一条企业按所申报瓶(桶)装饮用水的品种(饮用天然矿泉水、包装饮用水)和执行标准,分别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试制产品中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检验。对于既生产瓶装水又生产桶装水的,应优先检验桶装水产品。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对提供的检验报告真实性负责;检验项目按产品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品标准、企业标准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公告要求进行。
第三章碳酸饮料(汽水)生产许可审查要求
第一节许可范围
第三十三条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碳酸饮料(汽水)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充入一定量二氧化碳气体,不包括由发酵自身产生二氧化碳气的饮料。碳酸饮料(汽水)生产许可类别编号0602,包括:果汁型碳酸饮料、果味型碳酸饮料、可乐型碳酸饮料、其他型碳酸饮料。
果汁型碳酸饮料是指含有一定量果汁的碳酸饮料,如:橘汁汽水、橙汁汽水、菠萝汁汽水或混合果汁汽水。
果味型碳酸饮料是指以果味香精味为主要香气成分,含有少量果汁或不含果汁的碳酸饮料,如:橘子味汽水、柠檬味汽水。
可乐型碳酸饮料是指以可乐香精或类似可乐果香型的香精为主要香气成分的碳酸饮料。
其他型碳酸饮料是指上述三类以外的碳酸饮料,如:盐汽水、姜汁汽水等。
第二节生产场所核查
第三十四条生产场所一般应设置:水处理区、灌装防护区、包装区、配料区、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如采用可周转的容器生产碳酸饮料(汽水),还应单独设立周转容器检查、预洗间。
第三十五条生产车间依其清洁度要求一般分为:非食品生产处理区(办公室、配电、动力装备、检验室等)、一般作业区(水处理区、仓储区、外包装区、周转容器检查区等)、准清洁作业区(配料区、预包装清洗消毒区等)、清洁作业区(灌装防护区)。
第三十六条生产场所或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
第三十七条清洁作业区入口应设置二次更衣区,洗手、干手和(或)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设施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如采用自带洁净室及洁净环境自动恢复功能;灌装和封口都在无菌密闭环境下的灌装设备;生产非直接饮用产品 [如饮料浓浆],灌装防护区入口可不设置上述设施。
第三十八条准清洁作业区及清洁作业区应相对密闭,清洁作业区应安装粗效和中效空气净化设备,保证空气循环次数10次/h以上。
第三节设备设施核查
第三十九条生产设备根据实际工艺需要配备,一般包括:水处理设备、配料设备、过滤器、混比机、瓶及盖的清洗消毒设施(吹灌旋一体设备自带空瓶除尘和瓶盖消毒功能的除外)、自动灌装封盖设备、自动喷码设备等。
第四十条检验设备一般应具有: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灭菌锅、微生物培养箱、显微镜(或菌落计数器)、二氧化碳测定装置、分析天平(0.1mg)及相关计量器具。
第四节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第四十一条设备布局应按工艺流程设计,碳酸饮料一般包括:原料(包括水)的处理、调配、碳酸化、瓶及盖的清洗消毒、灌装封盖和灯检(或自动监测)等。
具体产品按企业实际工艺流程生产,但其工艺流程必须科学合理,符合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碳酸饮料生产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点进行控制,原料(包括生产用水)应确保处理后达到生产工艺要求,并记录各项监控指标。
常用原辅料果汁、甜味料、酸度调节剂、防腐剂、着色剂、香精及CO2等,应控制原料质量,根据需要进行过滤,避免引起凝聚,造成沉淀。
有调配工艺的,应控制并记录投料种类、数量以及投料顺序;原辅料投入输送系统需有适宜规格的过滤器或其他等效的除杂措施;根据生产工艺要求,进行搅拌、加热、保温等操作的,应监控和记录相关工艺参数。
碳酸化应控制制冷充气工序,监控记录冷却温度、CO2混入量等参数;CO2贮罐应定期检验;冷冻设备制冷能力应满足碳酸化工艺要求,监控记录料液温度。
灌装封盖时,在产品灌装前应设置异物控制措施,控制灌装温度,按照净含量要求定量灌装;封盖(口)应控制封盖扭矩、封盖压力等封盖密封性参数,确保产品密封。灌装封盖后应对产品的外观、灌装量、容器状况进行检查。
第五节人员核查
第四十三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生产人员(含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