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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
大小:35.48KB 3页 发布时间: 2023-03-11 12:38:01 6.11k 5.55k

第六节管理制度审查

第四十四条应建立原辅料、包装材料供应商审核制度,并定期进行审核评估;应在和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双方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四十五条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中卫生要求(pH值除外)。

所用二氧化碳应为食品添加剂级并符合其产品标准规定。使用初级农产品以及浓缩果蔬汁的,应对农药残留进行查验并符合规定。使用玻璃瓶的,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GB 4806.5);易拉罐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 4806.9)的要求等。

第四十六条企业应建立产品配方管理制度,列明配方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新食品原料的使用依据和规定使用量;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新原料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公告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管理制度,对生产过程中水的处理、调配、碳酸化、灌装(包装)、灯检或自动监测、清洗消毒、储运和交付等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管控。

有水处理工艺的,应规定水处理过滤装置的清洗更换要求,制定处理后水的控制指标并监测记录。调配应有复核,防止投料种类和数量有误。碳酸化应规定冷却温度、CO2混入量等参数。

应制定有效的清洗、消毒方法和管理制度,保证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包装容器、工作服和人员的清洁卫生和安全,防止产品及包装在生产过程中被污染。瓶(罐)、盖应定期进行微生物监控(吹灌旋一体设备自带空瓶除尘和瓶盖消毒功能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12695)附录A《饮料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指南》,合理设置卫生监控要求。

第四十九条应制定检验管理制度,包括对原辅料、过程、出厂和型式检验的管理规定。

碳酸饮料企业的检验能力至少满足感官、二氧化碳气容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余氯(有此工艺的)、浑浊度(必要时)等项目的测定。

企业可以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但应保证检测结果准确。使用的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做出厂检验时,应定期与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对比或者验证。快速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应使用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确认。

第五十条检验管理制度应规定型式检验的要求,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季节性产品每年1次),更改主要原辅材料和关键生产工艺、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前、出厂检验结果与正常生产有较大差别时,应及时进行型式检验;应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样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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