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民政救助的对象有: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1级和2级)、建档立卡贫困对象。
3、概述“一站式”报销服务流程,报销所需材料。
答: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补偿保险——→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民政医疗救助——→慈善会重大疾病救助
报销材料:(1)普通参保者需提供个人身份证件;社保卡(无社保卡者提供城乡医疗保险证);(2)民政救助患者:享受民政救助的救助对象,在就医时提交社保卡或医疗证的同时,应提供能证明民政救助身份的相关证件,如低保证、五保证、扶贫证、健康扶贫证、孤儿证、重残证、优抚证等。
4、简述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障标准?民政救助的住院救助标准?重大疾病救助标准?
答:(1)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障标准::特困供养人员、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儿以及政府核定的贫困家庭人员起付线起付线为4000元。赔付比例为80%;其他人员起付线为5000元,赔付比例为80%。所有人员最高赔付金额为20万元/人.年。(2)民政救助的住院救助标准: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在县内、县外定点医院住院发生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当年发生个人合规自付费用按100%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城乡低保对象、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1级和2级)、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报销后,合规个人自付费用在1万元(含1万元)以内的按70%给予救助,1万元以上的按75%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低收入救助对象按当年发生的合规个人自付费用超过1万元的部分给予医疗救助,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按50%救助,5万元以上按60%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4万元。(3)重大疾病救助标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及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除去基本医疗报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及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后年累计合规自付费用3000元(含3000元)以上部分按8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封顶金额30000元;
五保、低保以及重度残疾人员不设起付线,按自付合规费用9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封顶金额50000元;未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自付合规费用6000元(含6000元)以上部分按5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封顶金额30000元。
特殊病种救助:精神病、肺结核病以及所有恶性肿瘤病医疗费用(含特殊门诊及住院)除去基本医疗报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及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后自付合规费用基金会给予全额救助,救助金额全年累计封顶8万
附加题(20分)
陵水县城乡居民“一站式”报销服务相关知识
问答题(每题5分20分)
1、陵水县是何时开展“一站式”报销服务的,包括哪几项惠民医疗保障?
答:为了简化城乡居民参保者的报销流程,陵水县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互联网大数据分析中心,于2017年6月率先推出“一站式”结算信息系统。从根本上解决城乡居民参保者各项医疗保障报销慢、手续复杂、费用结算过程繁琐等问题,实现了五项医疗保障即时报销的服务,使医疗报销真正公平、公正、公开,便民、利民、惠民。
城乡居民可享受的五项惠民医疗保障分别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偿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民政医疗救助;慈善会重大疾病救助。
2、可享受“一站式”报销服务的对象有哪些?民政救助对象有哪些?
答:当年度陵水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所有参保人员,不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享受民政救助的对象有: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1级和2级)、建档立卡贫困对象。
3、概述“一站式”报销服务流程,报销所需材料。
答: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补偿保险——→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民政医疗救助——→慈善会重大疾病救助
报销材料:(1)普通参保者需提供个人身份证件;社保卡(无社保卡者提供城乡医疗保险证);(2)民政救助患者:享受民政救助的救助对象,在就医时提交社保卡或医疗证的同时,应提供能证明民政救助身份的相关证件,如低保证、五保证、扶贫证、健康扶贫证、孤儿证、重残证、优抚证等。
4、简述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障标准?民政救助的住院救助标准?重大疾病救助标准?
答:(1)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障标准::特困供养人员、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儿以及政府核定的贫困家庭人员起付线起付线为4000元。赔付比例为80%;其他人员起付线为5000元,赔付比例为80%。所有人员最高赔付金额为20万元/人.年。(2)民政救助的住院救助标准: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在县内、县外定点医院住院发生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当年发生个人合规自付费用按100%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城乡低保对象、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1级和2级)、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报销后,合规个人自付费用在1万元(含1万元)以内的按70%给予救助,1万元以上的按75%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低收入救助对象按当年发生的合规个人自付费用超过1万元的部分给予医疗救助,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按50%救助,5万元以上按60%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4万元。(3)重大疾病救助标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及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除去基本医疗报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及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后年累计合规自付费用3000元(含3000元)以上部分按8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封顶金额30000元;
五保、低保以及重度残疾人员不设起付线,按自付合规费用9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封顶金额50000元;未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自付合规费用6000元(含6000元)以上部分按5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封顶金额30000元。
特殊病种救助:精神病、肺结核病以及所有恶性肿瘤病医疗费用(含特殊门诊及住院)除去基本医疗报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及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后自付合规费用基金会给予全额救助,救助金额全年累计封顶8万
5、哪些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答:(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6、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照规定予以处理:
答:(一)拒收符合统筹基金支付条件的参保人住院治疗的;
(二)违背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规范的;
(三)迫使未达到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出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