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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医保知识考试试题及答案
大小:28.32KB 10页 发布时间: 2023-04-20 10:39:47 3.07k 1.1k

A 5分以上,7分(含7分)B 6分以上,7分(含7分)

C 5分以上,8分(含8分)D 5分以上,6分(含6分)

二、判断题

1、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是以所有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中,扣除划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部分后剩余的部分为主组成的资金。(√)

2、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本人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中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

3、2012年统筹基金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3万元。(×)

4、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蓄意违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5、从业人员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为: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负担比例分别是90%和1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负担比例分别是88%和12%;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负担比例分别是80%和20%。(×)

6、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病种目录,分别列明应当由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疾病、需批准后统筹基金方能支付医疗费的疾病和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的疾病。(√)

7、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结算。(√)

8、年终结算时,全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总额按实际发生额支付,全年发生的住院总费用超过次均定额的,超支部分按比例支付。(×)

9、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业医师新增、注销或信息变更业务;(√)

10、未取得社保服务医师资质的医师不得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其所涉及的相关医疗费用,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11、医保服务医师在行医中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汇总、分析定点医疗机构的诊疗数据,统计每个科室、每位医生的次均费用等各项医疗服务指标,以及定点医疗机构的违规情况。(√)

13、暂停社会保险服务医师资格期满恢复后3个月内被再次或多次暂停服务资格的,暂停服务期限在规定之外延长1至3年。(√)

1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应不定期地进行实地督查,了解医院管理情况,检查病历、处方、诊疗记录、实名就医情况等。(√)

1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医保服务医师实行淘汰制管理。(×)

16、参保患者从入院到出院为一个住院人次,住院治疗不含主诊疾病治疗和相关并发症及治疗期间须控制病情的其他疾病治疗。(×)

17、因抢救需要使用目录以外的药品,医院申请社保经办审批后,可以按乙类药品支付,列入医院次均定额管理,但不能超过本次住院费用18%。(×)

18、《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规定举报可以采用电话、传真、信函、网上或来访等方式。(√)

19、定点医疗机构应将门诊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支付项目及常用药品的价格等信息公开张贴,将属地城乡居民门诊支付情况定期公示(√)

20、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参保人建立门诊及住院病历,就诊记录应清晰、准确、完整,并妥善保存备查;化验检查、用药和治疗应在病程记录中说明,并有结果分析。做到票据、费用清单、住院医嘱、治疗单(记录)和病程记录等“五吻合”。(√)

21、非异地居住人员和外派工作人员不转诊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22、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具有广泛性、共济性、强制性的特点。(√)

23、基本医疗费用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药品和项目,简称基本费用。(×)

24、参保的用人单位,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费率为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6%,其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为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2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26、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27、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28、已经列明应当由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疾病,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29、少数适宜门诊治疗的已列入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疾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其门诊医疗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30、因病情严重住监护病房(复苏室、ICU、CCU等)的,病情缓解后应当转入普通病房;应当转入普通病房而未转入的,按基本医疗保险普通病房标准计费,超过标准的部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31、根据病情应当出院,经定点医疗机构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院的,自定点医疗机构通知出院之日起一切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应当出院而定点医疗机构未通知住院者出院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

32、定点医疗机构使用自费药品、诊疗项目,事先无须征得参保人书面同意;未征得同意或虽经同意但有证据证明其违背参保人真实意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直接扣减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费用,用以补偿参保人已自付的医疗费。(×)

33、定点医疗机构使用自费药品、诊疗项目的费用,超过参保人本次就医全部医疗费的15%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用药情况进行审核,发现明显不合理的,可以扣减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费用。(√)

3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切实维护参保人正当医疗权益。(√)

35、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支付。(√)

36、参保人需转异地就诊的,应当由转出地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诊建议,其医疗费用按条例规定支付。(×)

37、依据病情应当转诊而定点医疗机构不予转诊贻误病情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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