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48、根据《聊城市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聊医保字[2013]13号文件,有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暂停医保医师资格1年的处罚?
答:(一)在一个考核区间内,系统单项扣分达到100分以上或综合扣分200分以上的;
(二)通过伪造医疗文书、办理虚假住院、冒名住院等手段获取非法利益、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三)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他人虚开医药费用票据,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四)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10000元以上的;
(五)由于工作疏漏,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50000元以上的。
49、我市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是怎样的管理方式?
答:定点医疗机构,是指具备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标准,经自愿申请、多方评估、协商谈判等程序,与政府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为我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定点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所以,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是协议管理方式。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导下,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完善协商谈判机制,选择服务质量好、价格合理、管理规范的医疗机构作为服务协议单位,纳入我市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医保经办机构要依法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完善激励约束措施,建立健全优胜劣汰和退出机制,抑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促进定点医疗机构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便捷、安全的医疗服务。
50、简述按照《聊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结算办法》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应从哪几方面做好工作,积极适应总额控制结算办法?
答:各定点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医疗费用总额控制工作,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服务意识、规范意识、自律意识,建立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的原则,准确掌握入院、治疗、手术、出院指征和标准,杜绝小病大治、过度医疗、滥检查、乱用药、超标准收费、乱收费等现象,严格遵循单病种限价标准要求,严禁因总额预算减少诊疗服务和项目,拒收、推诿符合住院标准的患者等现象发生。
判断题
1.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应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就医审批表》,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主治医师填写就医意见,用人单位盖章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备案。对是否属于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
2、工伤职工就医使用烟台市工伤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的没有规定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也就是说全额给予报销。(√)
3、工伤职工应在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救患者可以就近医疗机构抢救。病情稳定后不用转到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4、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企业被鉴定为1-4级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停止发放。(×)
5.由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之后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7.职工离休、退休、退职后被确诊为职业病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8.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配置辅助器具。(√)
9.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职工本人负担。(×)
10.用人单位不申报工伤,职工本人可以申报。(√)
11.1至4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