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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银行零售业务发展思路精选4篇
大小:33.08KB 7页 发布时间: 2023-05-12 14:21:03 18.85k 17.85k

在确保新增贷款质量上,一是加强对各社及信贷员贷款权限的管理,严禁各社及信贷人员发放超权限贷款。

二是加大对跨区贷款、人情贷款、垒大户贷款等违章贷款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处罚一起。

三是认真开展贷前调查,准确预测贷户收益,确保贷款按期收回。

四是严格执行大额贷款管理制度。

五是严把贷款审批关,严格审查贷款投向是否合法、期限是否合理、利率是否正确、第一责任人是否明确、抵押物是否真实、合法,担保人是否具备担保实力、贷款档案是否齐全等,通过以上措施,确保信贷资产质量逐年提高。

六是全面进行信贷档案统一模式、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实行专柜归档、专人保管,并建立调用登记制度,保证档案的完整性。

人员调离或换片,贷款档案应办理移交手续,由交出人、接交人及监交人共同在移交清单上签字,促进全辖信用社的信贷档案管理工作提档升级。

三是加大金融新产品的营销力度

近年来,我社加大信贷产品的创新力度,贷款品种不断增加,信贷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但在贷款还款方式和贷款期限的确定上还存在一些不足,为此省联社于XX年11月14日印发了《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贷款分期还款暂行办法》。

为满足贷款客户的不同需求,缓解集中还贷压力,进一步提高信贷管理水平,防范信贷风险,公司业务部将于20xx年在信贷管理中引入贷款分期还款,以完善信贷服务功能的需要,杜绝部分客户对信贷资金长期占用,风险持续积累、暴露滞后,加大信贷风险的后果。

四是加大信贷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

首先要落实“三查”制度,对银行员工素质加以培训,使每个银行员工工作计划详细的基础上并按正确的思路做事。

坚持做到防范贷款风险在先,发放贷款在后,每笔贷款都坚持按“三查”的内容、要求、程序认真进行调查、审查和检查,并填写“三查”记录簿,严格考核。

报联社审批的贷款都必须有信贷人员的调查报告和信用社的会办记录,都必须换人审查。

其次要落实审贷分离制度,贷款发放实行审贷分离和分级审批的管理制度,各基层信用社贷款必须经审贷小组集体会办审批,大额贷款报联社审贷委员会会办审批,并且规定基层信用社发放贷款不论金额大小,每笔贷款都必须经主持工作的主任审查、登记、签字后才能发放,坚决杜绝信贷员“一手清”放贷。

第三要加大违规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严肃查处违纪违规人员,对因违纪违规等原因造成不良贷款的责任人实行在岗清收、下岗清收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由责任人承担贷款赔偿责任。

五是明确信贷投放重点,不断优化信贷结构

20xx年我部将按照“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明确信贷投向。

一是提高抵押和质押贷款比重,降低风险资产。

城区社在发放贷款时,应多办理抵押、质押贷款,少发放保证担保贷款,以优化信贷结构,降低风险资产,要大力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提高抵押贷款占比。

要合理调整贷款担保方式,对新增城区居民、个体户贷款,要最大限度地办理门市房抵押贷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城区社原则上不办理联户联保贷款,坚决杜绝垒大户贷款和顶冒名贷款。

二是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特色农产品基地、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支持力度。

要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特别是对产权明晰、信誉度高、行业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发展前景看好的中小企业,要给予重点支持。

2023银行零售业务发展思路4

关键词:担保文化;偿债来源错置;负面效应

我国银行业的信贷业务经历了多年“政府干预”的局面之后,关系放贷、盲目放贷的行为目前已基本杜绝,但信贷业务问责制致使商业银行在经营贷款业务时变得过分小心,在发放贷款时必须寻找确定的还款来源,导致银行界出现了一种奇怪的现象――贷款决策过分依赖担保物,贷款偿债来源严重错位。

一般而言,贷款的第一偿债来源是借款人未来的现金流,而担保物只作为第一偿债来源的补充,仅在借款人未来现金流出现问题时才启动其还款功能,因此称为第二偿债来源。

但在目前商业银行的实际工作中,担保物的质量已替代了借款人未来的还款能力成为银行发放贷款的第一决策要件,只要借款人能提供合格的担保品,银行甚至可以无视第一还款来源。

银行这种过分依靠担保物进行决策、偿债来源错位的信贷思维,已经导致其在开展信贷业务的同时不断累积风险,并使商业银行潜移默化地形成一系列消极的放贷习惯。

因此,片面强调本金偿还的“担保文化”是“不健康”的,因为这种文化已开始弱化银行对市场应有的判断力,并在担保物价格不断升值的过程中逐步积累风险,这一切都将可能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一、商业银行信贷“不作为”的负效应

1.偿债来源的倒置影响社会资源高效配置

众所周知,一国经济改革的目标是实现资源的高效配置,使经济增长的成本最小化。

而我国作为一个以间接融资为主导的国家,银行在配置资源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具体到信贷行为上则是指银行把存在于低效率领域的资金集中起来,通过实施对借款人尽职调查与筛选的义务,使闲置资金流向资金高效运作的领域。

[1]

但若银行过份强调担保物,甚至以担保物的评估替代对借款人发展前景的评估,单纯以借款人是否提供担保物作为贷款决策的依据,那么,银行的经营行为便相悖于“优化资源配置”的经营初衷。

对担保物的评估并不等同于对资金使用效率的评估,合格的担保物和“资金的高效使用者”之间并不能划上等号,一家高效成长的企业,真正的价值在于它未来的现金流的增长,而不仅仅体现是否有足值的厂房、固定资产或者存单、有价证券等。

按资金增值规律来讲,资金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只有在高效生产领域实现增值之后才能还本付息,而银行根据担保物作出的资源流向决策并不能保证社会资金最终流向高效领域。

即银行如把关不严,使信贷资金流向了低效领域,即使银行可以通过追索担保物补偿自身资金损失,其也会造成社会资源低效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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