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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餐饮部安全管理制度7篇
大小:24.71KB 5页 发布时间: 2022-06-14 10:09:47 18.15k 17.85k

大家好,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了有关于酒店餐饮部安全管理制度7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酒店餐饮部安全管理制度1

一、安全管理要求

1、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项目规范经营,并在就餐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以便社会监督。

2、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积极贯彻落实各项食品安全制度。

3、建立健全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建立健康档案。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餐饮服务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4、积极组织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

5、发生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当地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二、采购储藏要求

1、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

2、应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3、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4、需冷藏(冻)的熟制品,应在冷却后及时冷藏,冷藏温度的范围应控制在0℃10℃之间,冷冻温度的范围应控制在-20℃-1℃之间。

5、食品添加剂应存放于专用橱柜等设施中,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妥善保管,并建立使用台账。

三、加工操作要求

1、餐饮服务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应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孽生条件。

2、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工作衣帽应整洁,做到“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工作衣帽、勤洗澡理发。加工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和工作帽,不许头发外露,不许留长指甲,不许涂指甲油,不许佩带饰物。

3、需熟制加工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加热至中心温度70℃以上。加工后的熟制品应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4、按照要求洗净、消毒餐用具,并将消毒后的餐用具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用具。

5、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标志或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应当在使用前进行消毒。

6、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等设备与设施;及时清理清洗,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酒店餐饮部安全管理制度2

1.设立独立的餐饮具洗刷消毒室或专用区域,消毒间内配备洗刷、消毒、保洁设备。

2.洗刷消毒员必须熟练掌握洗刷消毒程序和消毒方法。(1)物理消毒。严格按照“除残渣→碱水洗→清水冲→热力消→保洁”的顺序操作。煮沸、蒸汽消毒保持100℃10分钟以上。红外线消毒一般控制温度120℃保持10分钟以上。洗碗机消毒一般水温控制85℃,冲洗消毒40秒以上。(2)化学消毒。主要为各种含氯消毒药物,使用浓度应含有效氯250mg/L(又称250ppm)以上,餐饮具全部浸泡入液体中,作用5分钟以上。化学消毒后的餐饮具应用净水冲去表面的消毒剂残留。

3.消毒后的餐饮具要自然滤干或烘干,不应使用手巾、餐巾擦干,以避免受到再次污染。消毒后的餐饮具应及时放入餐具保洁柜内。盛放消毒餐具的保洁柜要有明显标记,要经常擦洗消毒,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要分开存放。

4.每餐收回的餐饮具、用具,立即进行清洗消毒,不隔餐隔夜。

5.清洗餐饮具、用具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购洗涤剂、消毒剂时要索取批准文件、许可证件、合格检验报告等。

6.洗刷餐饮具的水池专用,不得在洗餐饮具池内清洗食品原料,不得在洗餐饮具池内冲洗拖布。

7.洗刷消毒结束,清理地面、水池卫生,及时清理泔水桶,做到地面、水池清洁卫生,无油渍残渍,泔水桶内外清洁。

8.定期清扫室内环境、设备卫生、不留卫生死角,保持清洁。

酒店餐饮部安全管理制度3

为建立健全预包装食品全链条可追溯体系,积极配合全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建设。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餐饮服务单位采购预包装食品,应当查验并索取有效的供货方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及购货凭证,如实记录供货方名称及联系方式、产品名称、生产批号、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每日将食品进货信息录入扬州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

第二条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第三条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第四条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第五条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第六条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第七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可以由餐饮服务企业总部统一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采购记录;各门店应当建立并留存日常采购记录;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第八条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九条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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