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酒店经营所必须的流动资金全部汇入酒店营业账户;
(8)委托方与管理公司书面同意酒店可以正式开业。
酒店正式开业日之前的对外营业称为“酒店试营业期”。以上各项若有一项未达到者,均属“酒店试营业期”。
第四条双方
这是指本合同的缔约双方:即委托方与管理公司。
第五条总收入
在本合同中这是指经营酒店及其设备所得的客房、餐饮、附属的涉外商畅娱乐设施、场地出租、电话、电传、传真、洗衣、出租汽车及其他各项服务获得的全部收入的总和。
第六条经营毛利
本合同中的“经营毛利”是指总收入减去酒店经营成本和费用后的余额。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酒店经营成本和费用不包括以下内容:
(1)固定资产折旧费和投资性质的费用摊销及更新基金;
(2)贷款利息(流动资金贷款利息除外);
(3)所得税、房产税及其他附加税;
(4)土地使用税;
(5)董事会费和保险费;
(6)管理公司收取的管理费;
(7)国家汇率调整造成的汇兑损失;
(8)委托方董事会特别要求所进行的、非酒店日常经营管理所需的会计、审计、律师等费用;
(9)投资方成员在酒店的挂账及投资方的内部会议等挂账;
(10)经投资方同意购置的固定资产和零星工程完善项目;
(11)投资方单方面要求的接待、广告、赞助性开支以及未得到管理方同意而实际由投资方获益和开支的各项费用。
(12)其他非酒店经营所产生的费用。
第七条商标及服务标志
这是酒店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及市场推广中所用的属于管理公司专有的标记、图案或文字。
第三章酒店管理
第八条管理权
委托方授权管理公司在接受管理期间,对酒店经营管理有充分的决定权和指挥权,管理公司及其代表可代表酒店对外签署与日常经营管理业务有关的文件、合同,包括签署总额不超过万人民币的短期经营周转资金的贷款合同。
第九条总经理
酒店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人选经管理公司与委托方充分协商后由管理公司任免。
总经理是管理公司在酒店的总代表。总经理对酒店经营管理事务有指挥权和决定权,对酒店经营管理全面负责并对管理公司负责。
总经理是酒店法人的委托代表。
总经理如有营私舞弊行为,需经证实后,委托方方有权要求管理公司进行撤换。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十条人事安排
1、管理公司将根据酒店的实际状况提出人事、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制订劳动工资计划,根据上述方案计划安排酒店员工工作。
2、酒店各级员工的聘任、奖惩、调动和安置均由总经理按国家有关合作经营企业的规定决定和处理。
3、管理公司派往酒店工作的职工均受酒店雇佣,其住宿、交通(包括市内交通)均由酒店负责;工资、奖金、休假、医疗等享受酒店员工同等待遇;每年享受二次有薪探亲假,每次假期10天(在途时间另计),其交通费按国家规定标准在酒店费用中列支。
第十一条酒店的管理工作
管理公司及其代表在管理酒店期间,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规定,管理期分为两个阶段--试营业期和正式全面营业期。
管理公司在酒店筹建后期和试营业期内,除了酒店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外,其主要工作有:
1、逐步建立健全酒店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机构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