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未经宾馆领导允许私自介绍外人与宾馆客人认识(20′)。
10、拒绝或故意不完成领导安排的工作及未达到要求标准的(20′)。
11、违反正常工作流程,滥用权限以及超越权限的(40′)。
11、在宾馆内传播或展示有淫秽内容的物品、照片(40′)。
12、有意损坏宾馆内物品或有意浪费现象的(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要将损失部分全部个人承担,外加处罚)(40′)。
13、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的个人利益、违规操作乱用职权(情节严重情况可加大惩罚力度)(40′)。
14、撤下的布草放置地上或用布草擦尘的(40′)。
15、一个月内重复违反第二条警告条例之规定(40′)。
16、经主管领导认定的其他事项
开除解聘:
1、盗窃宾馆或员工的任何物品。
2、在宾馆内擅自带危险物品、凶器。
3、向外泄漏宾馆的机密文件、资料、数据。
4、参与卖淫行为。
5、侮辱客人或伤害客人身体。
6、当值时,使用宾馆物品为自所用。
7、伪造文件意图行骗或采用涂改记录、账单、单据等手段窃取宾馆钱物。
8、向客人索取小费。
9、拒不服从上级行政人员或部门主管、经理的工作指示。
10、意图或挑拨打架、殴打他人、互相打斗。
11、当班时违反操作规程或不按操作程序工作,造成自身、他人或宾馆财务损失及人员伤亡。
12、未经批准私自配制宾馆钥匙。
13、没有上交客人遗留物。
14、藏匿或故意损坏他人财物。
15、知道自己患传染病或影响工作的其他疾病,不向宾馆报告。
16、在酒店内做与我国传统道德规范相悖的行为。
17、连续三次有工作严重失误。
18、刑事犯罪。
19、经主管领导认定,并向公司人事部上报的其他严重违纪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