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定金
买方应在年月日前向卖方交付总价款%的定金〔此比例不得超过20%〕,卖方交货后,定金抵作价款。
买方违约中途解除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卖方违约中途解除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交货
交货方式为〔卖方送货/买方取货〕;交货时间:;交货地点:。
安装方式为〔卖方安装/买方自装〕;选择卖方安装的,安装标准为,安装费用由承担,买方应为卖方提供必要的安装条件。
第八条换货
交货验收完毕后买方因对货物的规格、颜色等需求发生变化而提出换货要求的,在包装完好且没有损伤等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买方可凭本合同在交货之日起日内办理换货手续,换货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九条余货处理
安装后的剩余货物,在包装完好且没有损坏等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买方可凭本合同在交货之日起日内办理退货手续,退货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十条验收
对于货物的规格、颜色与约定不符或有其他表面瑕疵的,买方应在交货时当场提出异议,异议经核实卖方应无条件换货或补足;选择卖方安装的,双方应在安装完毕后日内共同验收安装质量,经验收未达到约定安装标准的,卖方应无条件返工。
第十一条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买方在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或约定,应在妥善保管货物的同时,自收到货物后日内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在异议期间,买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买方未及时提出异议或者自收到货物之日起日内未通知卖方的,视为货物合乎规定。
2.买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卖方在接到买方书面异议后,应在日内负责处理并通知买方处理情况,否那么,即视为默认买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产品价格如须调整,必须经双方协商,并报请物价部门批准后方能变更。
在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前,仍应按合同原订价格执行。
如卖方因价格问题而影响交货,那么每延期交货一天,卖方应按延期交货部分总值的万分之作为罚金付给买方。
第十三条付款时间
双方约定以第种方式支付价款。
1.签订本合同时,买方支付预付款元,收到货物后一次性支付余款;
2.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货款的20%〕,收到货物后,支付〔货款的40%〕,验收合格后,支付货款的20%。
第十四条保险
1.方应以方为保险受益人向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对货物投保方指定的险种,并应使该保险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前持续有效,保险费用及维持该保险所需费用均由方承担。
如因方未及时投保和续保而造成损失的,由方自行承担。
2.保险事故发生后,方须立即通知方,并将受保险金所需的一切有关必要的文件及时交付给方。
第十五条卖方撤离展销会或市场的,由展销会和市场主办公司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主办公司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向卖方追偿。
第十六条保证人
1.买方委托为本合同买方的保证人,保证人向卖方出具不可撤销的租金担保函。
买方负责将本合同复印件转交保证人。
2.保证人根据《担保函》就买方在本合同项下应向卖方支付的全部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费用包括相关一切费用。
第十七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
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那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