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发现锅炉缺水,经加水仍不见水位上涨,坚决禁止盲目进水(加水步骤:打开水位表力考克,关闭气考克,再关闭排污考克,在这种情况下有水可进水,无水绝对禁止进水,以防锅炉爆炸)。
c.当锅炉水位迅速下降到可见水位,虽然向炉内进水,但仍不能制止水位下降。
d.所有压力表、水位表、安全阀、排污阀等其中一项损坏或失灵,而影响安全。
e.所有给水设备,给水管路损坏,使锅炉水位不能保持在规定高度。
f.锅炉主要受压部位,如气泡、孔板、烟管、水冷壁管等烧红变形或裂缝漏气、漏水现象。
B.紧急停炉步骤。
a.停止加煤和通风。
b.迅速将炉排上的燃煤扒空,不可向炉膛内加水。
c.熄火后打开炉门和烟道门,对锅炉进行冷却。
d.隔断总气阀,无缺水情况下可进水和排污。
缺水时绝对禁止进水和排污。
19.紧急停电应采取措施。
a.将开关全部关掉,防止突然送电造成事故。
b.注意压力表变化,及时排气降压。
c.如低水位,高气压则应将炉排上燃煤扒掉,防止脱水而烧坏炉膛。
第六条安全检查。
(一)工厂安全生产检查由工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内容:思想是否重视,制度是否健全,设备是否完善,电气线路是否安全可靠,防护设施是否齐全,有效,安全纪律是否自觉遵守,交通要道是否畅通,环境是否整洁。
(二)安全检查必须贯彻专业检查与群众检查,一般检查与重点检查结合的原则,要依靠部门和职工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三)各种专业设备,如锅炉、压力容器、高压开关、变压器、起重机械、装卸机械,除安全大检查外,应按规定及时请有关部门进行专业检查,做到定期检查,及时检查,并经常进行保养。
(四)安全检查所查处的隐患,所在班组要及时进行整改,班组无力整改的,由车间协助整改,车间无力整改的,由工厂负责落实整改,隐患整改要强调一个“快”字,如在职权范围内能解决但由于整改不及时而发生事故要追究负责人的责任,给予严肃处理。
第七条事故报告和查处。
(一)安全事故发生后,应由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逐级报工厂领第10页导,轻伤事故由车间(部门)负责人组织事故调查,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并把处理意见报工厂批准。
(二)重伤事故由工厂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按“三不放过”原则处理。
(三)死亡事故由企业协助上级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四)工厂领导接到重伤、死亡和重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公安等相关部门。
第八条违章处理。
(一)违反安全用电,安全防火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其中一项(次)未造成损失的罚款50元。
(二)违章造成人身、设备、产品损失,由责任人承担30-70%的经济损失费。
触犯法律,构成犯罪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三)违章造成自身伤残,责任自负,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医疗期间不计工资,医疗补贴最高不超过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