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2.4在供餐点加工制作即食热膳食的,如不采取加热保温措施的,熟制后至食用前存放时间应不超过2小时;如采取加热保温措施,使膳食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的,膳食从熟制后到食用前时间应不超过4小时。
8.5.3即食冷膳食加工
8.5.3.1即食冷膳食成品冷却设备、冷却专间、冷膳食制作专间应专用,不得放置半成品、生食品等易造成交叉污染的物品。
冷却设备、冷却专间和冷膳食制作专间内专用的工具、容器应清洗消毒。
8.5.3.2餐饮服务单位经热加工后再冷却的即食冷膳食,其经热加工后的膳食应在专用设备(冷却机或冷却间)快速冷却,在2小时内将食品中心温度降到10℃以下。
膳食中心温度降到10℃以下超过2小时的不得使用。
餐饮服务单位应测量每批冷却后膳食的中心温度。
8.5.3.3需配送到供餐点供应的,即食冷膳食的分装、密闭包装或容器盛装应在室温不超过25℃的冷膳食专间内进行。
经热加工后再冷却的即食冷膳食从烧熟到食用的时间间隔应不超过24小时,贮存期间应确保食品中心温度在10℃以下。
8.5.3.4不得在餐饮服务单位事先将冷膳食进行切配、改刀后,再配送供餐点供餐。
8.5.3.5团体膳食供餐点设有冷膳食专用场所的,方可加工制作供应冷膳食。
在供餐点加工制作即食冷膳食的,制作好的冷膳食应立即放入冰箱或采取其他冷藏措施进行冷藏暂存。
经热加工后再冷却的即食冷膳食从烧熟到食用的时间应不超过24小时,贮存期间应确保食品中心温度在10℃以下。
经改刀的冷膳食,自改刀至食用时间应不超过2小时。
8.5.3.6即食冷膳食专间空气消毒、个人操作卫生等其他卫生要求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有关专间操作要求执行。
8.5.4糕点面包加工
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8.5.5其他即食食品加工
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8.6包装和直接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容器
Ⅰ
DB 31/2009-2012 8.6.1膳食盛装容器和包装材料应清洁、无毒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并且在特定贮存和使用条件下不影响食品的安全和产品特性。
可重复使用的餐具和容器在使用前应彻底清洗,并采用湿热消毒。
8.6.2与膳食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应能在正常贮存、运输、销售中充分保护食品免受污染,防止损坏。
便于清洗消毒。
8.6.3在包装操作前,应对即将投入使用的包装材料标识进行检查,避免包装材料的误用,并予以记录,内容包括包装材料对应的产品名称、数量、操作人及日期等。
8.7餐饮具及保温箱
8.7.1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饮具及保温箱使用前应洗净并消毒。
8.7.2餐饮具及保温箱使用后应及时洗净,定位存放,保持清洁。
消毒后的餐饮具应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保洁柜应有明显标记。
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洁净。
8.7.3应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
8.7.4消毒后的餐饮具及保温箱内壁应符合GB 14934规定。
8.7.5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8.7.6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及保温箱应分开存放,保洁柜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8.7.7餐饮具消毒后应置于密闭的保洁状态中,保温箱消毒后应加盖密闭,其消毒时间至使用时间应在48小时内。
8.8快速检测
应配备用于食品中心温度、专间及冰箱等环境温度、环节表面清洁度、餐饮具余氯和消毒液有效氯的即时检测设备和试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