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32、工会经费的来源之一是: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33、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委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34、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35、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36、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1950)年(6)月(29)日由毛泽东主席以中央人民政府命令的形式公布施行的,共五章(26)条。
*37、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自(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开始实施的。
38、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是(职工(代表)大会)。
39、企业、事业单位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40、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
41、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42、违反《工会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43、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后须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登记。
劳动行政部门自接到企业上报的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60)日内未提出异议,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44、女职工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3*45、工会工作人员违反《工会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6、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机关工会)实施本法的具体办法。
47、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48、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49、违反《工会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50、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的同意。
*51、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5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53、劳动安全卫生是指通过加强劳动保护管理和采取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综合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防止或消除在生产中的(伤亡事故和各种职业危害),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以达到保护生产力,不断提高劳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证社会主义生产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54、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55、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56、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57、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劳动合同)。
*58、违反《工会法》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59、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60、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61、(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62、从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地方各级总工会来说,主要应建立和完善(立法参与)机制和(沟通协调)机制,这是宏观维护的主要途径和手段。
63、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64、违反《工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65、违反《工会法》规定,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6、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67、(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