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晚上,田华从同学家归来,路过一条偏僻的胡同时,从胡同口处跳出一个持刀青年黄某。
黄某把刀逼向田华并让他交出钱和手表。
田华扭头就跑,结果跑进了死胡同,而黄某持刀紧随其后,慌乱害怕中,田华拿起墙角的一根木棒向黄某挥去,黄某应声倒下。
田华立即向派出所投案,后经查验,黄某已死亡。
1、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0)
答: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刑法明确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正当防卫有两个鲜明的特点:第一,从客观上看,正当防卫行为是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正当行为,它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
第二,从主观上看,正当防卫行为是防卫人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合法权利的目的,而采取的一种抵抗和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
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故意和过失,它同违法犯罪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
2、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法律赋予了每个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实施,而不受任何条件的约束。
由于正当防卫是采取给不法侵害者造成损害的方法实施的,所以法律又严禁滥用防卫权。
只有符合条件的合法的防卫行为,才是正当的,才不负刑事责任。
(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行为的存在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来实施,这是正当防卫的本质所在。
所谓不法侵害行为,是指对法律所保护的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不法侵害行为有两个特征:一是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是不法侵害行为必须具有侵害的紧迫性。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
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不法侵害行为的存在,但并不是有了不法侵害行为,任何时候都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有时间的限制,即只有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的过程中才能实行正当防卫。
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
(3)主观条件——防卫意图的存在
刑法明确规定,正当防卫成立的主观条件是防卫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防卫人具有防卫的意图,只有具备了正当防卫的意图,才能保证防卫行为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并排除了防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防卫意图也是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统一,它要求防卫人在主观上认识到不法侵害行为的存在,并希望通过自己所实施的防卫行为来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4)对象条件——只能对不法侵害人实施
由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在于制止住不法侵害行为,以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侵害,所以正当防卫行为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
如果明知对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而故意加以侵害,不是正当防卫,构成犯罪的,应按故意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5)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所以正当防卫只有在一定限度内实施,才可能是合法的。
2、田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10分)
答:田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田华对正在进行持刀抢劫的黄某采取防卫行为,将之打死,属于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