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医养结合信息化支撑。
利用现有健康、养老等信息平台,通过共享系统,推进跨部门、跨区域的业务协同和信息资源共享,加快数据标准化和规范应用,逐步建立统一的行业数据交换共享指标体系,打造覆盖居家、社区和机构的智慧健康养老服务网络。
大力发展“互联网+老年健康”,鼓励医疗机构面向医养结合机构(指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
完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并加强管理,在老年人免费健康体检结束后 1 个月内告知其体检结果及健康指导建议,以历年体检结果为基础,鼓励利用体征监测、穿戴设备等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增值服务,动态监测居家老年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为老年人建立连续性电子健康档案。
促进电子健康档案在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共享运用,为老年人提供针对性的健康管理服务(含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
(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区大数据发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大力发展医养康养产品。
立足实际,合理定位,科学规划,探索推进老年产品市场提质扩容。
完善相关行业标准,推动与老年人生活息息相关的食品、药品、保健品行业规范发展。
加快发展老年功能代偿产品市场,推动适用于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及家庭的各类医疗器械、康复辅具的研发生产。
推动发展体外检测医疗器械,满足高龄、患病老年人的家庭照料和护理服务需求。
创新开发智慧健康产品,针对家庭、社区、机构等不同应用环境,发展健康管理类可穿戴设备、便携式健康监测设备、自助式健康检测设备等智慧健康医养康养产品。
(区商务委、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
政府对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区域总量不作规划限制。
按照“非禁即入”原则,不得设置并全面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限制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的经营性质。
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并按规定享受税费、投融资、用地等有关优惠政策。
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养结合服务,逐步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驱动的健康养老发展格局。
支持社会办大型医养结合机构走集团化、连锁化发展道路。
鼓励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投资主体举办医养结合机构。
(区卫生健康委、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医养结合服务监管。
医养结合服务的监管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民政部门配合。
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分别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负责进行行业监管。
按照国家的监管和考核办法,加大对医养结合服务质量考核检查力度,把医疗床位和家庭病床增加等情况纳入考核。
落实国家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
医养结合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卫生及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各项安全制度。
(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简化审批登记。
认真贯彻落实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渝卫发〔2019〕47 号)要求,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
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
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
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涉及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可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已具备的上述相应资质直接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简化手续。
(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土地保障。
按照有关要求,编制本区县医疗、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分别牵头探索编制完善中心城区医疗、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经批准后按程序纳入相关国土空间规划,切实保障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发展用地。
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有偿方式用地。
探索完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运维长效机制,对使用综合服务设施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予以无偿或低偿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