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符合规划用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用于医养结合机构建设。
在不改变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盘活利用城镇现有空闲商业用房、厂房、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及其他设施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并适用过渡期政策,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五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由非营利性机构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划拨使用。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减轻税费负担。
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对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
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资金支持、水电气热价格优惠等扶持。
对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强化投入支持。
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等服务。
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
(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强化保险支持。
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正式运营 3 个月后即可提出定点申请,定点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 3 个月时间。
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可以连续计算医保起付线,积极推进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按床日等多元复合的医保支付方式。
厘清医疗卫生服务和养老服务的支付边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只能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疾病诊治、医疗护理、医疗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费用。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大力发展医养保险,针对老年人风险特征和需求特点,开发专属产品,增加老年人可选择的商业保险品种并按规定报批报备,重点发展老年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探索鼓励深入社区为老年人购买商业保险提供全流程服务。
加快发展包括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在内的多种老年护理保险产品,满足老年人护理保障需求。
(区医保局、区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建立健全长期照护服务体系。
按照市级部门健全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长期失能的参保老年人提供更加精准的生活照料和与生活照料密切相关的护理服务,减轻家庭照护压力,提升专业照护水平。
参照建立统一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并开展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领取老年人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
以居家照护为重点,逐步建立与居家、社区、机构和住院护理等相适宜的长护险服务内容和支付标准。
(区医保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完善医疗服务支持制度。
医疗机构设置的医养结合、老年病、安宁疗护等床位不列入平均住院日统计指标。
探索制定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价格指导政策,收费标准原则上应当以实际服务成本为基础,综合市场供求状况、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
充分发挥价格的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积极性,具备招标条件的,鼓励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收费标准。
(区卫生健康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支持开展上门服务。
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保障激励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分配绩效工资时重点向家庭医生团队倾斜。
提供上门服务的机构要投保责任险、医疗意外险、人身意外险等,防范应对执业风险和人身安全风险。
落实老年慢性病用药长期处方制度。
根据诊疗需要和医养结合机构能力条件,适度放宽医疗科室和药品目录限制。
(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区医保局、区人力社保局、区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强人才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