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制定医养结合机构服务管理规范,医养结合机构严格执行医疗卫生及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各项安全制度。
加强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收费行为监管,依法查处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加强医养结合机构消防监管,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各项安全制度。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减轻税费负担。
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对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
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资金支持、水电气热价格优惠等扶持。
对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强化政府投入支持。
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等服务,支持提供上门服务和家庭病床服务。
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
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床位),符合相关条件的,民政相关部门应按规定落实床位建设和运营补贴政策。
重点扶持发展满足基本养老服务,突出服务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到2022年,全省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0%。
(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土地供应保障。
支持市场主体利用自有土地、房屋,开发建设为老年人提供集居住、生活照料、医疗照护等一体的养老社区设施,拓展用地空间。
保障新增医养服务设施用地需求,对新建医养服务设施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医养服务设施项目,鼓励以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降低医养用地成本。
对于重点保障的医养服务设施用地,进入绿色通道加快办理。
鼓励符合规划用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用于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大力扶持给予保障。
在不改变规划条件的前提下,优先使用闲置地、存量地,允许盘活利用城镇现有空闲商业用房、厂房、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及其他设施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并适用过渡期政策,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五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由公益、非营利性医养服务设施项目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划拨使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盘活本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存量建设用地。
(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价格政策。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收费标准,原则上应当以实际服务成本为基础,综合市场供求状况、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
要充分发挥价格的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积极性,具备招标条件的,鼓励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收费标准。
上门服务、家庭病床服务可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
(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拓宽投融资渠道。
鼓励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养老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资金和发展资金,鼓励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并开展股权融资。
支持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利用资本市场融资。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根据医养结合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拓展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发挥“投、贷、债、租、证”协同作用,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
鼓励地方探索完善抵押贷款政策,拓宽信贷担保物范围。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湖北证监局、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大保险支持和监管力度。
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正式运营3个月后可提出定点申请,定点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加强对协议签订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可以连续计算医保起付线,积极推进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按床日等多元复合的医保支付方式。
按照《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调整暂行办法》,将符合条件的康复诊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