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城市容貌管理水平,规范城区夜市管理,结合县城区实际,特拟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夜市经营时间
18:30—24:00时。
二、夜市经营地点
(一)工人俱乐部人行道、老北街人行道(工商局旁)、十字口消防通道人行道、老汽车站斜对面(农业局农垦公司)人行道;
(二)滨河路人行道、**宾馆三叉路口人行道(高压电杆处以东);
(三)月东街、德福街、红都大酒店巷道、**商城对面巷道、天秤街、双塔巷。
三、夜市经营要求
(一)经营者必须自觉遵守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服从市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因城市建设、管理的需要而变更或取消临时占道许可的,该段经营者应当自觉服从。
(二)经营者应当自行购置格式统一的夜市篷帐和桌椅。
1、夜市摊位原则上不撑伞,若遇雨天,统一使用方型伞;
2、桌为木纹条(方)桌,椅为靠背扶手沙滩椅。
(三)经营者应当认真履行“门前四包”责任制。
1、桌椅摆放有序,不得超占面积和占用车行道;
2、自行设置垃圾容器(为塑料中型桶),不得乱倾乱扔乱倒垃圾并随时保洁。每日经营完毕后,清扫和冲洗路面,保持责任范围内整洁、卫生、无污染;
3、不得使用明锅明灶;
4、维护好责任区内的市政设施;
5、23:00时以后,严禁猜拳行令,高声喧哗,影响市民休息。
(四)经营者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五)禁止经营者在主、次干道上(非设点)设摊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