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存在非结构性安全隐患的老旧自建房屋以及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主体结构造成安全隐患的,要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对疑似危房,要督促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尽快委托安全鉴定,根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对已鉴定为危险房屋的,要组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拿出解危方案实施解危,在实施解危前,密切关注危房及疑似危房的情况,出现险情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坚决杜绝人员伤亡事故。
(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属地责任。
市住建局、市城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
(二)严厉查处自建房屋违法违规行为。
清查自建房屋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及运营相关的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逐一建立清查工作信息台账。
对拒不整改或已造成房屋损坏的,要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违规改造、擅自改变建筑用途等行为。
(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
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属地责任)
(三)规范自建房屋改建改装行为。
改造自建房屋用于租赁住房的,以及既有建筑物加装电梯的井道、地基等结构,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各地将闲置自建房屋等非住宅改造为租赁住房的,应当依法依规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保障改造后的自建房屋符合安全标准。
(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属地责任。
市城管局、市住建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
(四)落实自建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主体责任。
自建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按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严禁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主体结构。
有关部门要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属地责任。
市住建局、市城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
(五)落实自建房屋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
住建部门要会同相关市直部门指导各镇、开发区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为各自建房屋建筑主体责任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及时协调推进各协同部门专项行动相关工作;逐步建立基于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的城市安全信息系统,对每栋自建房屋审批及建设运营情况建档立卡,实施动态监管。
市城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要将排查治理城乡自建房违法违规改建以及用作经营等行为纳入城市日常管理的范畴,加大巡查巡检力度,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要提前制止、及时处理,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成灾之前(市住建局牵头,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各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分别督促行业领域内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其中: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学校、幼儿园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督促民爆行业厂房等生产用房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督促宗教活动场所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督促养老和福利机构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市房屋安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开展查处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城市房屋使用人是否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房屋用途行为进行确认,指导农村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灾害风险排查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车站、码头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文旅体部门负责督促文化场馆、文物保护区范围内房屋、体育场馆以及星级酒店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促医疗卫生用房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村庄整治,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发改部门(商务)负责督促宾馆、酒店(星级酒店除外)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配合属地政府及相关单位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政府有关房屋建设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强化法治保障;应急部门要加大对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力度;消防救援部门要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落实)。
各镇、开发区要推进辖区内城镇和农村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城镇和农村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专项行动有效推进。
(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六)构建自建房屋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
各镇、开发区及相关部门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要求,注重发挥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作用,推动管理重心下移,统筹建立本地自建房屋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形成各级政府抓总、住建部门牵头、行业管理部门协同、基层组织末端落实的齐抓共管局面。
通过网格化管理体系,逐级细化管理片区,菜单式分类明确影响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的各类情形,压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保障每个片区有专人巡查、专人负责,及时发现和处置自建房屋安全问题。
(市住建局、市城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
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属地责任)
四、时间安排
(一)摸底排查(20xx年xx月至xx月)
各镇、开发区即日起,要立即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自建房屋进行全面摸底,全面摸清房屋基本情况,包括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造方式等。
1、组织专家排查。
各镇、开发区及住建等相关部门要立即组织专业检查组,配备熟悉建筑设计、结构、规划、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专家(专家和专业机构可以从《xx市房屋安全鉴定技术专家库》、《xx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技术服务单位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中选取),借助专业机构力量,立即对目前掌握的违章自建房屋、改扩建自建房屋以及群众反映过的自建房屋,组织开展专家排查。
2、开展全面排查。
各镇、开发区结合实际对自建房屋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排查内容主要包括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等,排查时要对房屋安全隐患作出初步判断。
3、突出排查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