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诊治、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工程队婴儿进行预防接种。婴儿的监护人应当保证婴儿准时接受预防接种。
〔4〕国家推行母乳喂养。诊治、保健机构应当为实施母乳喂养提供技术指导,为住院分娩的产妇提供必要的母乳喂养条件。诊治、保健机构不得向孕产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推举母乳代用品。
〔5〕母乳代用品产品包装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母乳喂养的优越性。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向诊治、保健机构赠送产品样品或者以推销为目的有条件地提供设备、资金和资料。
〔6〕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所在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肯定的哺乳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