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一档缴费的甲类门诊慢性病按40%比例支付,乙类门诊慢性病按35%比例支付;
B、二档缴费的甲类门诊慢性病按60%比例支付,乙类门诊慢性病按50%比例支付。
C、一档缴费的甲类门诊慢性病按50%比例支付,乙类门诊慢性病按35%比例支付;
D、二档缴费的甲类门诊慢性病按60%比例支付,乙类门诊慢性病按40%比例支付。
18、2015年开始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因病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根据医院等级按以下标准支付:(ABC)
A、按一档缴费的,一级医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按80%支付(基本药物按90%支付),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按60%支付;二级医院按58%支付;三级医院按45%支付。
B、按二档缴费的,一级医院按85%支付(基本药物按90%支付),二级医院按70%支付,三级医院按60%支付。
C、未成年居民、特殊群体享受成年居民二档缴费的医疗保险待遇。
D、按一档缴费的,一级医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按80%支付,二级医院按58%支付,三级医院按45%支付。
生育保险
一、单项选择
1、符合计划生育相关规定的女职工,因生育或引、流产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结算制度。定额费用不包括(B)
(A)产前检查费
(B)产前诊断费
(C)生育医疗费
(D)生育津贴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流产的女职工,享受下列生育保险待遇:(A)
(A)生育产假
(B)生育津贴
(C)生育医疗费
(D)国家和本省规定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3、在异地工作的参保职工生育,引产或者流产时,由用人单位于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前一个月填写,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A、烟台市生育保险备案表B、烟台市生育保险异地生育审批表
C、烟台市生育保险异地生育备案表D、烟台市生育保险待遇拨付表
二、多项选择
1、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产假待遇有(ABCDE)。
(A)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8天。
(B)女职工生育为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天。
(C)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增加产假15天。
(D)女职工生育属晚育的,增加产假60天。
(E)女职工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怀孕满2个月(含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怀孕满3个月(含3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含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2、开发区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为(ABCD):
A、顺产为1500元,剖腹产为3500元;
B、妊娠不满4个月以下流产的,定额为400元;
C、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定额为900元。
D、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定额为180元;皮下埋植术、取出皮埋术,定额为120元;绝育手术的,定额为1200元;复通手术的,定额为1500元
3、参保女职工在领取生育保险费用时,须提供、、材料,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审核手续。(ABC)
A、《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准生证》B、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C、行剖腹产手术的参保女职工须《剖腹产术登记表》D、准生证
三、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