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学校食堂具备相对独立的主食和副食原料库、食品加工操作间、更衣间、售饭间、餐厅或大棚。
3、学校食堂使用面积,按省定小学(含幼儿园)每生不低于1.5平方米,中学每生不低于2平方米(学校食堂加工操作间最小使用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的标准进行整改。
如确有困难的,要制定出分步整改的建设规划,并报县教体局同意。
4、食堂操作间墙壁应用瓷砖或其它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高度不少于1.5米;地面有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有一定的坡度,排水沟应保持通畅,设有可拆卸的盖板,出口应有金属漏栅;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和污水排放装置及加有盖子的污物桶;防蝇、防尘、防鼠设施齐全,门窗装配严密,有纱窗、纱门等设施,木门下端加设金属防鼠板。
5、餐饮具洗涮池、蔬菜清洗池、肉类清洗池,必须用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建成,标志明显,不得混用。
6、共用餐具使用前必须清洗、消毒。
7、操作台使用不锈钢制作或贴有瓷片;餐具用不锈钢制品;有配套的笼架;接触或盛装原料半成品、成品的案板、刀、盘、盆、桶、筐、抹布等工具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案板做到台面、底部、边部清洁,无霉斑,竖放晾干。
使用固体燃料加工食品的,应为隔墙烧火炉灶。
食堂售饭间不得设置炉灶,堆放杂物。
8、用餐场所(餐厅和大棚)必须封闭并配备就餐桌凳,设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或自备水源装置。
9、对照上述4、5、6、7、8条款要求,各学校尽快整改,务必于8月10日前整改完毕。
(三)加强从业人员管理
1、从业人员持健康证上岗,并按要求着装。
严禁无证及体检不合格人员上岗作业。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的,不得上岗。
2、学校对食堂从业人员每月至少组织1次相关知识的学习培训,并督促其经常学习卫生知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3、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做到“四勤”“四不”:即勤洗手剪指甲,勤理发洗澡,勤洗衣服被褥,勤换洗工作衣帽。
工作时,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戴戒指,不吸烟。
4、从业人员从原料到成品要实行“四不制度”:即对腐败变质的原料采购员不买,保管员不收,炊事员不用,服务员不卖。
5、从业人员对食品存放实行“四隔离”:即生与熟,成品与半成品,食品与杂物、药物,食品与天然水隔离。
6、从业人员加工食品时必须做到烧熟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
7、从业人员对于制售冷荤凉菜、食品留样、食品存放、剩余食品冷藏和食品加工用水等要严格按照《xx县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办法》中第14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执行。
(四)实行定点采购制度
学校食堂采购员必须到资质齐全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
在原确定的食品原料采购点采购食品时,必须严格执行索证制度,保证食品质量。
学校要有2名质检员负责验收,如有不符合要求的食品坚决退换,并全面建立食品采购台帐。
台帐记录要有生产厂家、品种、购进日期、购进数量等,以备检查。
暑假期间,县教体局将规范食品原料采购点,从秋期开始,全县统一实行大宗主副食品定点供应。
逐步建立起质量可靠、价格适中的主、副食和蔬菜供应基地。
(五)取缔经营饮料和食品的学校小卖部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非寄宿制学校不得在校园内设立小卖部,寄宿制学校设立的小卖部不准经营食品和饮料。
各学校要及早做好宣传教育,并按要求抓紧整改,不得因此出现新的不稳定因素。
(六)健全机构强化责任
1、成立学校食堂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县教体局成立由书记、局长常文锦任组长的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局领导包片、股室负责人包乡镇(街道)、局机关工作人员包学校的工作责任机制。
中心学校要建立相应机构,并配备包括食品卫生在内的安全专干。
学校也要成立食品卫生安全领导机构,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为主要责任人,食堂安全专职管理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同时成立食堂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人数不少于10人,由教师、学生、家长代表组成。
每学年对学校食堂督导检查不少于6次,且有督导检查记录。
2、加强管理监督。
学校要加强对食堂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经常进行食品、饮用水安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