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9、如果贷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另外约定,当发生合同纠纷时,既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F)
220、商业银行可以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可以优于其他借款人。(F)
221、商业银行为了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开展有奖储蓄,向储户赠送物品、现金等。(F)
222、商业银行可以无偿使用联行清算资金,对其他金融机构采取压票、退票、压汇,也无可非议。(F)
223、商业银行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F)
224、商业银行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T)
225、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付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T)
226、中国人民银行、各大商业银行设在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属于法人组织。(F)
227、2003年2月甲企业不能清偿银行到期贷款,经查,甲企业于1998年1月10日将自己的一台设备赠送给乙企业,如果银行于2003年3月1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行为,则人民法院对银行的主张不予支持。(T)
228、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100万元,某商场作保证人为该笔贷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04年12月31日。某公司到期未偿还银行贷款,银行于2005年7月将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法院在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后,某公司仍然不能偿还银行贷款,作为保证人的某商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F)
229、临柜人员应按规定为借款人开立存款账户,信贷人员不得代借款人办理开户手续。(T)
230、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可以作为质押的权利证明。(F)
231、贷款发放后,均应先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借款人结算账户,信贷人员和临柜人员应监督贷款资金的使用。(T)
232、使用呆账准备金冲销的贷款,应停止催收。(F)
233、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视同贷款管理,有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T)
234、贷款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的,应要求抵押人就抵押物办理保险,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联社为保险的第一或第二受益人。(F)
235、借款用途必须明确,不得以“消费”、“周转”、“经营”等模糊概念代替。(T)
236、合规是行社内部的一项核心的风险管理活动。(T)
237、短期贷款是指期限在6个月(含)以内的贷款。(F)
23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T)
239、贷款人发放委托贷款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T)
240、四级分类中的正常贷款按五级分类法应全部划分为正常贷款。(F)
241、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借款人应该在到期日向贷款人申请展期。(F)
242、中期贷款的贷款期限在五年以上。(F)
243、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T)
244、短期贷款是指期限在6个月(含)以内的贷款。(F)
245、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能作为质押的权利证明。(T)
246、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的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称为质押贷款。(F)
247、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称为自营贷款。(F)
248、贷款人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T)
249、贷款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T)
250、财产保险单可以申请抵押贷款。(F)
251、信用社的各项贷款利率均可以进行浮动。(T)
252、贷款人发放委托贷款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T)
253、逾期贷款是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不能归还的贷款,包含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F)
254、企业需要减少注册资金的,贷款人自接到企业减资通知书30日内或未接到通知书自企业减资第三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企业清偿贷款或提供响应的担保(F)
255、贷款展期后,其贷款利率档次仍按原借款合同规定的利率执行。(F)
256、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应当由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F)
257、当年表内贷款利息收回率=(利息收入-表内应收利息增加额)/(利息收入+表外逾期贷款应收利息增加额)(F)
258、四级期限分类中的正常贷款按五级分类法应全部划分为正常贷款。(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