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冷藏库(柜)温度为-2℃—-5℃,冷冻库(柜)温度低于0℃,热柜的温度达到60℃以上。冷藏、冷冻或热藏设备应在显著位置显示温度,或配有非玻璃温度计,以及必要的湿度指示装置。
41、销售散装熟食应当配备具有纱网、玻璃窗等防尘、防蝇设施,或具备同样功能的密闭售卖柜,专用取放工具及盛放的容器等,避免消费者直接接触散装食品的设备或工具。
42、销售酱卤肉制品、腌腊肉制品等散装熟食,应有专用操作区域,根据食品保藏要求,配备具有加热或冷藏功能的设备,设置可开合的取物窗(门)。
43、申请保健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设置专用柜台、货架摆放、销售。
44、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应当对食品添加剂实施专项管理,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张贴禁止采购、贮存和使用亚硝酸盐公告。
45、烹调、面点加工等场所应当安装排风装置,有适当措施或装置调控温度。配备废弃物存放设施,应当为密固式,且防渗漏、易于清洁、标识清晰。
46、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应当实施色标管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47、专间门能够自动关闭,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专间的空调、冷藏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应当独立专用;配备紫外线灯等空气消毒设施,数量应当与专间面积相适应;专间入口处应当设置独立的洗手(水龙头、开关应为非手动式)、消毒、更衣设施。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应当为非手动开启式。
48、清洗消毒水池应当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应当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49、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50、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51、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52、,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三万元元以下罚款。
53、热食类食品,指食品原料经粗加工、切配并经过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饪工艺制作,在一定热度状态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锅和烧烤等烹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54、冷食类食品,指一般无需再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卤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
55、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