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一档缴费的甲类门诊慢性病按40%比例支付,乙类门诊慢性病按35%比例支付;
B、二档缴费的甲类门诊慢性病按60%比例支付,乙类门诊慢性病按50%比例支付。
C、一档缴费的甲类门诊慢性病按50%比例支付,乙类门诊慢性病按35%比例支付;
D、二档缴费的甲类门诊慢性病按60%比例支付,乙类门诊慢性病按40%比例支付。
18、2015年开始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因病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根据医院等级按以下标准支付:(ABC)
A、按一档缴费的,一级医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按80%支付(基本药物按90%支付),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按60%支付;二级医院按58%支付;三级医院按45%支付。
B、按二档缴费的,一级医院按85%支付(基本药物按90%支付),二级医院按70%支付,三级医院按60%支付。
C、未成年居民、特殊群体享受成年居民二档缴费的医疗保险待遇。
D、按一档缴费的,一级医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按80%支付,二级医院按58%支付,三级医院按45%支付。
生育保险
一、单项选择
1、符合计划生育相关规定的女职工,因生育或引、流产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结算制度。定额费用不包括(B)
(A)产前检查费
(B)产前诊断费
(C)生育医疗费
(D)生育津贴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流产的女职工,享受下列生育保险待遇:(A)
(A)生育产假
(B)生育津贴
(C)生育医疗费
(D)国家和本省规定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3、在异地工作的参保职工生育,引产或者流产时,由用人单位于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前一个月填写,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