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对机关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严格依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并报区委保密委员会审核。
第六条文书保密
(一)文书是指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务文书,即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刊物。
(二)收发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刊物,由保密室专人负责,对收发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刊物,严格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
(三)传递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刊物,须由保密员负责,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取送文件不准乘公共汽车和自行车。
执行机要任务遇到危急情况时,必须保护秘密文件的安全。
(四)印发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刊物,除标明密级、保密期限外,还应在末页标明发送范围、印制份数。
印制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刊物,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并严格按审批的份数印制,严禁多印;腊纸、废纸应当及时按要求销毁。
(五)收发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刊物,应当按照制发单位规定的发行范围和阅读范围发送和传阅,不得随意扩大发行范围和阅读范围。
阅读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刊物,一律在阅览室进行,不得带回家阅读;传阅文件由保密员负责,上班送阅、下班收回,阅文人员不得留文件过夜。
(六)不得擅自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刊物外出。
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秘密文件外出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装在公文包(箱)内,妥善保管,做到文件不离人,人在文件在。
(七)凡参加各种会议的人员,所带回的会议文件一律交保密室登记管理,个人不得私留。
(八)本单位所产生的秘密文件、资料、刊物,严格按国家秘密及其密级范围的规定,报区委保密局审定。
(九)无保存价值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刊物,一般应在下一年度3月底前清理并退回区委保密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刊物出售给废品收购站和其他收购人员。
(十)保密员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将上年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刊物、文稿等收集齐全,移交档案室整理归档。
第七条复印保密
复印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刊物,必须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制度,控制复印份数,严禁多印、私留;复印件必须标明复印单位、份数和日期,并同原件一样管理,严禁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刊物和案件材料拿到社会上复印。
第八条会议保密
(一)凡有涉及国家以及机关内部秘密的内容,办公室必须采取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二)讨论秘密事项的会议,应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会议内容。
会后整理的会议纪要由专人负责保管,防止泄密。
第九条通讯保密
(一)严禁使用普通电话、移动电话、对讲机传送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信息。
(二)不准使用明传电报和普通邮政传递或邮寄国家秘密件。
(三)严禁使用未经加密的传真机、计算机传递秘密信息。
第十条计算机信息的保密
(一)计算机在没有配备加密设施时,不能进行任何密级文件或数据的传送和接收。
(二)对涉密的计算机所处理的信息,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加强对秘密信息载体的管理,在使用、借阅、传递、携带、保管、移交等各个环节,应当与秘密文件、资料的管理相同。
(三)计算机的数据库系统,应指定专人操作,选配政治素质好、保密观念强的人员管理和使用网络服务器,重要的数据库系统和各网络工作站应设置帐户名及密码口令,加强管理,明确保密责任,严格保密纪律。
第十一条新闻报道保密
向传媒发送涉及本机关工作的新闻稿件,必须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常委会分管领导审批。
任何人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等进行改写,向报刊投稿或者编发刊物。
第十二条档案保密
(一)借阅档案的人员,不得擅自将档案转借给无关人员,不得擅自摘抄、复制密级档案材料,如确因工作需要摘抄、复制,须经分管领导批准,严禁擅自携带档案到宿舍或公共场所。
(二)外单位人员借阅档案一律凭所在单位介绍信,经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必要时请示常委会分管领导批准方能借阅。
第十三条
本机关工作人员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减轻泄露程度或者避免泄露事件发生。
(一)发生失、泄密事件,当事人应当立即将事件的具体情节如实报告机关保密领导小组,保密领导小组要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区委保密局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将泄密后果减少到最低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