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了解活动具体内容以及参与演出的其他艺人,以确保艺人以适宜的方式进行演出
(5)了解活动所涉及的企业赞助等商业元素,是否与艺人代言品牌或艺人自身形象相冲突。
同时根据活动的效益、确定参加演出的歌曲量、曲目及演出费用报价
2、演出协议签订之后还需注意事项
(1)如签约艺人是港台地区或外籍人士,要注意主办单位是否履行了报批手续。在报批时,主办方需要港台及海外地区艺人签一份授权书,授权书中需注明单一合作的活动名称及授权期限,并要注明以双方合约为准,若合约出现问题时此授权不生效等内容
(2)演出费用的收取,艺人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交通费用结算等经济往来项目均须按照协议内容执行,签订协议后,经纪人要与主办发保持信息沟通,如发现风险及时规避,避免经济和名誉的损失。
(3)如艺人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经纪人须提前了解现场的安保情况,妥善安排艺人进出场的路线及方式,以确保安全
(4)如果艺人演出当天演唱的歌曲数量在一首以上,则需提前按照演唱顺序制作好伴奏播出带交制作单位,避免现场演出时出现演唱顺序的混乱。
(5)提醒和监督艺人保持良好的演出状态,提前确认现场音响效果,避免出现假唱,假奏行为
3、举办歌友会时经纪人需注意问题
(1)歌手发行新唱片时,一般情况下需要经济公司规划出3个月左右的艺人档期交由唱片公司负责,用于唱片宣传,在此期间经济公司需全力配合唱片公司的活动
(2)歌友会分售票和不售票两种形式,不论售票与否,只要是在除电视台演播厅之外的场所进行演出,都属于营业性演出,需要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的相关法规办理演出审批或备案手续。
4、参与公益演出,经纪人需注意要点
(1)活动主办单位是否具有公信力的公益机构
(2)公益活动所募得款项的使用方式和流向
(3)公益活动的主题和形式是否符合艺人形象
(4)按照演出管理的有关法规要求,参加公益演出不得收取演出费用。
文化法律法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六条:文艺表演团队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致富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文化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第九条: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也可以参加营业性组台演出。
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但是,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
演出经纪机构可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个体演出经纪人只能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
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除演出经纪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但是,文艺表演团体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可以邀请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
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
(三)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记录。
第十五条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