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动态管控,对戒断3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
97、戒毒康复场所应当加强管理,严禁毒品流入,并建立戒毒康复人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机制。
98、戒毒人员在所内不得持有、使用移动通讯设备。
99、《禁毒法》规定,对依法查获的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毒品违法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设备、资金,应当收缴,依照规定处理。
100、《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