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对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进行维修、检测的行为,根据《消防法》规定,应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21、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行为,根据《消防法》规定,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22、对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行为,根据《消防法》规定,可以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23、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应处警告或者罚款。单位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上述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24、《消防法》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对给予拘留的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
25、《消防法》规定,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经计算确定。安全出口、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不超过6层的单元式住宅,当疏散楼梯的一边设置栏杆时,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0m。(√)
27、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剧院、电影院、礼堂的疏散门应符合本规范第7、4、12条的规定。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小巷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
28、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29、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30、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
31、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32、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33、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34、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当分开设置。(√)
35、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