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做好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审查,严防不符卫生条件的人员到学校食堂从业。
配合教育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学校”创建工作。
(五)司法所:
1.协调指导各级司法机关开展学校法制宣传教育,组织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开展面向师生和家长的普法讲座;
2.组织法律援助机构积极面向师生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保护师生合法权益。
做好学校法制副校长(辅导员)的派驻工作,加强对法制副校长(辅导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能力和水平,推动依法治校工作;
4.做好校园及周边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和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管理,预防和减少针对学校、师生的违法犯罪活动;
5.负责落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建立未成年人司法支持体系,指导协调开展以未成年人相关法律法规为重点的法治宣传教育,做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六)市场监督管理站:
1.依法监督管理校园周边市场经营秩序,以学校内商店、超市及学校周边商铺为重点,依法查处无照经营以及销售伪劣商品行为;
2.以网吧、游戏厅为重点,严格市场主体准入,严格落实“双告知”制度,同时配合文化、公安部门做好网吧、游戏厅的管理;指导学校开展创建“无传销校园”“消费维权”活动;
3.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校园周边无证照摊点整治工作。
(七)交通管理所:
1.指导学校、幼儿园开展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加强对校车和学校教职工驾驶员对新交通法规的学习;
2.打击校园周边非法营运车辆,督促整改经营者未经批准或超经营范围在学校及周边经营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
3.配合公安交警部门检查校车和查处非法校车。
(八)整治创建办:
1.负责对校园及周边市容、环境卫生、卫生设施及建筑渣土管理;
2.对校园及周边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广告牌匾等监督检查和管理;对占用、挖掘学校周边学生出入校园主干道的审批及监管;对校园及周边流动饮食摊点、无证餐饮摊点、流动餐饮摊点、占道经营小卖部、乱停乱放车辆实施监管、查处;
3.对沿街校园周边容貌、路标、排水、防洪设施、道路照明的协调监督管理;
4.行使上级授权或委托实施的行政处罚。
(九)自然资源所:
1.负责地质灾害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2.会同教育等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隐患调查和学校地质灾害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学校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3.协助教育部门抓好校园周边地质灾害易发区域的综合治理工作。
(十)村镇建设管理站:
1.加强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用地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中小学基础设施的建设及安全运营;
2.加强对学校及周边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执法检查,督促房屋所有权人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危险房屋;
3.加强校园周边村容环境整治,促进学校及周边治安环境不断好转。
依法及时拆除学校周边的各种违章建筑,治理校园校门50米以内的摊点。
(十一)卫生院:
1.协调指导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开展健康教育和重大疾病综合防治,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发布检疫传染病和检测传染病名录;
2.加强对学校传染病、地方病和其他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协调组织卫生技术力量及时做好学校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处置工作,防治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
3.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幼儿园校医配备和医务室建设工作。
(十二)民政事务中心:
1.协助各成员单位加强校园及周边精神病人和对社会极端不满人员的排查和清理工作。
针对具有精神问题的病人应与公安部门、学校、病人的家属取得联系,相互协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对病人进行治疗和管理,针对社会有极端不满情绪人员的排查和监管,应采取相应的抚慰及劝解措施,对抚慰及劝解不理睬的社会人员应及时和公安部门取得联系,协助加强对该类人员的管理,预防对学校学生的侵害;
2.加强对留守儿童、孤残适龄儿童、流浪适龄儿童的监管及扶持力度,确保零辍学;
3.负责引导社会力量加强对被欺凌学生及其家庭的帮扶救助,协助教育部门组织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为中小学校提供专业辅导,配合有关部门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学生欺凌防治和帮扶工作。
(十三)科技宣教文化信息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