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
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C
A.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B.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C.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D.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111、下列哪些情况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法。
①军事装备②核设施③航空航天器④游乐设施A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③④D①②③④
112、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①.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②.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③.对产品进行定期质量检验的。
④.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A
A.①②
B.②③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113、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①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②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
③生产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
④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C
A.①③④
B.①②③④
C.①②
D.②③④
114、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
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①.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②.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③.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
④.销售的特种设备,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
要求,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
B
A.①③④
B.①②
C.①②③
D.②③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