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律师可以为其取保候审。
(2)询问证人:
应当个别进行,制作笔录。
询问不满18周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询问证人地点可以是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人证言。
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
(3)勘验检查:
勘察现场时,应持有《刑事犯罪现场看查证》,必要时请专门知识的人,必须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人身检查:
除紧急情况外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负责人批准,如犯罪嫌疑人拒绝检查的,而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检查的,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侦查员或医师进行。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侦查机关有权决定解剖,但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4)侦查实验: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行为。
(5)搜查:
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不得少于2人。
搜查时出示《搜查证》,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侦查员进行。
不用《搜查证》可以搜查的情形(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6)扣押物证书证:
现场勘查中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对扣押的无证书证,开列清单一式两份。
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附卷。
(7)鉴定:
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刑事技术鉴定、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扣押物品价格鉴定、文物鉴定、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鉴定、违禁品与危险品鉴定、电子数据鉴定。
(8)通缉: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的管辖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过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上级公安机关发布。
刑事强制措施(1)拘传:
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根据案件的情况应予拘传的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可以拘传。
拘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比较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连续拘传。
(2)取保候审:
需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
保证人符合的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的、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限制的、有固定收入和住处)。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遵循(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此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比较长不得超过12个月(3)监视居住:
比较长不得超过6个月。
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的人及聘请律师以外的人。
(4)拘留: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在24小时以内,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家属及其所在单位。
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xxx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对被拘留的人,经审查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