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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参保人员伪造、涂改病历、处方、费用单据等凭证,虚报冒领医药费用,超剂量配药,转手倒卖,非法牟利及串通定点机构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等均属于医疗保险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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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是由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即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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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城镇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含建国前老工人),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都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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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按照相关政策,申请了破产、关闭、注销的用人单位,单位职工欠缴的保险费用可以免于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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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如果城镇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所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仍不够退休缴费年限,可以申请一次性补缴剩余缴费年限的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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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新参保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连续缴费不满一年住院的,按照规定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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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参保人员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结算业务时,如果丢失了原始发票,可以提供加盖医院公章的发票复印件,两者均不能提供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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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参保人员经急诊抢救好转未住院的,抢救费用由个人承担;经急诊抢救转住院治疗的,抢救费用合并住院费用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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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参保患者在定点医院办理入院手续时,持社会保障卡到医院住院处办理医保登记手续;暂无社会保障卡的,持身份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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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因为交通事故受伤住院的,如果患者在交通事故中没有任何责任,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可以按照意外伤害相关规定给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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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恶性肿瘤患者,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多次因放、化疗住院的,只扣一次起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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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烟台市辖六区为同一参保区域,在六区范围内定点医院就医,无需办理非参保地就医手续,按正常待遇支付,六区的参保人员到各县市区就诊的,应先到各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非参保地就医手续,未办理非参保地就医手续的,按低于正常待遇10%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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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新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含中断1年以上又重新参保的人员),必须缴费满半年后方可享受社会统筹医疗金的待遇。
未满一年的,按社会统筹医疗金支付待遇的5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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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按照“互助共济、分散风险”的原则,由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缴费归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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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我市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包括本市各类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雇工)、各类机关、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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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参保人员使用《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药品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均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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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有利于促进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降低医疗成本,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保障参保人员的医疗消费利益,保证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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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对定点机构的违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定点结算、终止服务协议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触犯法律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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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须由职工按退休时本人工资9%的比例一次性补齐男25年、女2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时,无当年缴费基数的,以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