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计划生育相关规定的女职工,因生育或引、流产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结算制度。
定额费用不包括(B)
(A)产前检查费
(B)产前诊断费
(C)生育医疗费
(D)生育津贴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流产的女职工,享受下列生育保险待遇:(A)
(A)生育产假
(B)生育津贴
(C)生育医疗费
(D)国家和本省规定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3、在异地工作的参保职工生育,引产或者流产时,由用人单位于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前一个月填写,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A、烟台市生育保险备案表B、烟台市生育保险异地生育审批表
C、烟台市生育保险异地生育备案表D、烟台市生育保险待遇拨付表
二、多项选择
1、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产假待遇有(ABCDE)。
(A)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8天。
(B)女职工生育为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天。
(C)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增加产假15天。
(D)女职工生育属晚育的,增加产假60天。
(E)女职工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怀孕满2个月(含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怀孕满3个月(含3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含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2、开发区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为(ABCD):
A、顺产为1500元,剖腹产为3500元;
B、妊娠不满4个月以下流产的,定额为400元;
C、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定额为900元。
D、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定额为180元;皮下埋植术、取出皮埋术,定额为120元;绝育手术的,定额为1200元;复通手术的,定额为1500元
3、参保女职工在领取生育保险费用时,须提供、、材料,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审核手续。
(ABC)
A、《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准生证》B、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C、行剖腹产手术的参保女职工须《剖腹产术登记表》D、准生证
三、判断
1、职工在生育时已经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一年以上的,可以享受保险待遇。
(√)
2、2013年12月1号以后生育时缴费不满一年的,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3、因医学原因终止妊娠的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4、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
5、未经过审批到烟台市行政区域外医疗机构或到非定医疗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