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定点医药机构不断变换的违规方式,医疗审核的难度越来越大,对监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提出了挑战。
医保稽核是监管的主要手段,日益加重的基金支付压力和规范管理呼唤强有力的监管,加强稽核是保证基金合理支出与基金安全的迫切需要。
二、医保稽核原则
1、依法合理
依据相关法律、规章及医保规范性文件,遵循工作规程。
2、客观公正
以事实为依据,公平公正对待稽核对象,正确履行职责。
3、廉洁高效
遵守稽核纪律,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质量与效率。
三、稽核内容、措施、方式
(一)基本疗保险待遇稽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在就医(购药)管理、支付范围、支付标准费用结算情况。
2、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履行《服务协议》的情况。
3、参保人享受待遇的资格与条件,以及遵守医疗保险就医、购药、医疗费用报销等规定情况。
4、相关单位或个人涉嫌医疗保险欺诈的情况。
(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主要包括三种类型
1、日常辞核:按照稽核计划定期对稽核对象进行稽核。
2、专项稽核:针对一定时期内存在的普遍或突出间题进行稽核。
3、举报稽核:根据投诉举报,对有关稽核对象进行稽核。
稽核工作应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稽核。
(三)稽核方式
1、实地稽核: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其他相关场所进行稽核。
2、书面稽核:根据稽核对象提供的相关书面材料进行稽核
3、网络稽核: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产生的诊疗结算数据进行稽核。
4、约谈稽核:利用与稽核对象进行当面了解、核实情况进行稽核。
5、第三方稽核:对异地就医人员产生的医疗费用真实性可以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形式,委托第三方对就医材料及医疗费用的真实性进行稽核。
四、稽核实施
1、采用实地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参保人实施稽核时,通过查阅和调取材料、现场询问相关人员等方法进行调查取证,作为形成稽核结论的依据。
2、采用书面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实施核时,要求稽核对象提供所需书面材料进行调查取证,作为形成稽核结论的依据。
必要时,可结合采用实地方式实施稽核
3、采用网络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稽核时,可向核对象发送网络监测结果,通过稽核对象核实与反馈进行调查取证,作为形成稽核结论的依据。
必要时可结合采用实地稽核方式、约淡稽核方式进行稽核。
4、采用网络方式对参保人实施确核时,可结合用约谈方式对参保人进行调查取证,作为形成稽核结论的依据。
必要时,可结合实地稽核方式进行稽核。
5、采用约谈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参保人实施核时,应说明约淡的目的、被约谈人的权利和义务,就有关事实况进行调查取证。
五、调查取证
1、在査核资料时,对有关发现子以记录和说明,填写《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表》
2、在收集证据时,对需要带走或留存待查的核资料《包括病历、处方、单据、账簿、医疗保险凭证等),应进行登记并出具材料清单,详细写明材料名称、页数(份数)等内容,经稽核对象核对后签字或盖章确认。
3、对需要作为留存的资料,应进行复制或照相,注明来源和时间,并由稽核对象签字或盖章确认。
拒不签字或盖章的,由稽核人员注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