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可以从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待销产品中或者从食品经营者仓库和用于经营的食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也可
以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提供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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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抽样,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样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
()4、裹粉中允许使用的日落黄和柠檬黄都是0.3 g/kg,经检测某裹粉中检出两种合成着色剂,其中日落黄0.21 g/kg,检出柠檬黄0.15 g/kg,该裹粉中合成着色剂符合GB 2760-2014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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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样品、抽样文书及相关资料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送至承检机构,也可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送样和寄送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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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GB 2760-2014中食品添加剂的数量单位都是g/kg,如果检验过程中使用体积作为单位,最后可以通过液体的比重进行单位换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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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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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某食品产品标签标注的执行标准为行业标准,其中污染物铅的含量比GB 2762-2012中规定的更严格,在结果判定时应遵循从严原则,对铅含量应按照行业标准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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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在出现检验数据异常的情况下,可选择不同数量级水平的样品与外部实验室比对确认,必要时多个实验室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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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对抽样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实施食品安全监督
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认可抽样产品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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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GB 19300-2014《坚果与籽类食品》发布日期2014年12月24日,实施日期为2015年5月24日。
企业从2015年1月1日起,在产品标签标注了GB 19300-2014,检验机构可以按照GB 19300-2014对企业的产品进行检验并判定。
()12、标准的有效期是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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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可以自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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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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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抽样单上被抽样单位名称应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法定资质证书填写。
被抽样单位公章上名称与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法定资质证书上名称不一致时,应不予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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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应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2015年版)写入检验报告的检验依据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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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GB 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自2015年5月24日实施以后,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判定应按照GB 2760-2014执行。
()18、承检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或者减少检验项目,但不得擅自修改判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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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先行垫付,复检结论与初检机构检验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自行承担;复检结论与承检机构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组织抽检监测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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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对不合格样品或问题样品检出非食用物质或其他较高风险的,核查处置工作应当在48小时之内启动。
()五、简答题(每题5分,共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