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发生在陡峭、闭塞谷地中的林火。
c.发生在防火期前后的林火。
d.通过粗大死地被物或腐烂物时的林火。
e.在南方常绿色植物类型中发生的林火。
许多可燃物能产生高达200℃以上的地面温度,并能轻而易举地形成1000℃以上的空气温度,而人体在高于120℃的环境中就会丧失功能。
7、扑火队员过度疲劳
8、小火掉以轻心。小火给人以错觉,扑火安全意识淡化,也不建立避火安全区,往往因掉以轻心而发生意外伤亡事故。
9、林火的极度恐惧,惊惶失措。没有接受扑火训练的扑火人员,因受到林火产生的轰鸣声和浓烟、高温的危害而引起极度恐惧,惊惶失措、失去统一指挥,乱跑乱串而发生伤亡事故。
10、火烧木、乱石砸伤。
六、森林火灾案件查处
82.森林火灾的立案标准如何确定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通知》规定:
放火案:
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失火案:
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83.森林火灾案件如何量型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的浙公发[2001]9号《关于办理失火犯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115条之规定,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致他人重伤、死亡或公共及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死亡1人以上的;
2、重伤3人以上的;
3、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30户以上的;
4、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5、烧毁森林100亩以上或特种用途林10亩以上的;
6、烧毁国家一级保护珍贵树木或百年以上古树名木3棵以上,或烧毁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树木10棵以上的;
7、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单项标准,但同时具有两项以上情形,且数量或数额接近单项标准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死亡3人以上的;
2、重伤10人以上的;
3、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50户以上的;
4、直接财产损失60万元以上的;
5、烧毁森林200亩以上或特种用途林20亩以上的;
6、烧毁国家一级保护珍贵树木或百年以上古树名木6棵以上,或烧毁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树木20棵以上的;
7、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标准,但同时具有两项以上情形,且数量或数额接近单项标准的。
第二条根据《刑法》第139条之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以致发生火灾,造成他人伤亡或公共及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死亡1人以上的;
2、重伤3人以上的;
3、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30户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