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在省指挥部的指挥协调下,有关应急粮食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主要由省直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省、市粮食应急系统组织实施。
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应急需要,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1)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系统。
省粮食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需要,掌握联系和扶持一批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粮油加工企业,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
应急响应启动后,省内加工能力不能满足需求时,省粮食局可根据需要,直接从省外调入面粉或食用油。
(2)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系统。
根据驻军、城镇居民及城乡救济需要,健全和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
省、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选择认定一些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军供网点、连锁超市、商场以及其他粮油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3)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系统。
省、市两级有关部门要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建设粮食应急储运体系,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
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油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各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4)省、市、县粮食行政部门应当与应急指定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应急企业动态。
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名单要报省粮食局备案,并根据加工经营情况及时调整。
粮食应急响应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6.2资金保障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要安排专项资金,扶持粮食应急加工、应急供应和应急储运能力建设。
各市人民政府要落实资金,加强本行政区域粮食应急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6.3交通运输保障
要协调应急状态下运送应急粮食物资所需的公路运力,确保公路运输通行。
要依法建立粮食应急状态下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应急粮食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根据事态发展和形势需要,省指挥部可报请省人民政府下达指令强制执行。
6.4通信保障
6.4.1省、市、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要逐级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变更后要及时通知成员单位,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
6.4.2省通信管理局应依法协调相关通信运营部门保障粮食应急监测信息传递的畅通,确保复杂情况下能够及时准确地传递粮食应急信息。
6.4.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粮食应急状态下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6.5培训、演练和宣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处置粮食突发事件管理制度,对负有处置粮食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开展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业务、善于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建立新闻宣传快速反应机制,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形成正面引导、及时报道的舆论环境。
6.6奖励和处罚
对出色完成应急工作、在完成任务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拒不执行应急规定、扰乱粮食应急工作,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责任追究和处罚。
7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粮食局负责制定和修订,并负责解释。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附则
8.1名词解释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粮食供求关系变化,在较大范围内出现群众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原粮:指小麦、稻谷、玉米等未加工的粮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