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有利于促进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降低医疗成本,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保障参保人员的医疗消费利益,保证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
29、对定点机构的违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定点结算、终止服务协议直至取消定点资格。触犯法律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须由职工按退休时本人工资9%的比例一次性补齐男25年、女2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时,无当年缴费基数的,以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31、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有:(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
32、统筹病种患者日常就医购药,按照就近、方便、自愿的原则,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所选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原则上在一个医疗年度内不得变更。(√)
30、按照新的《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居民甲类慢性病共16种,乙类慢性病8种。(√)
31、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按本人工资的2%缴纳。根据经济发展及基金收支状况,缴费比例可做适当调整。医疗保险费与其它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缴。(√)
32、2015年开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未成年居民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不能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一档缴费的为14万元,二档缴费的为17万元。(√)
33、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出生当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34、2015年起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分两档:一档为每人每年100元,二档为每人每年300元,各级政府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60元;各类在校学生和其他未成年居民按一档缴费。其他居民中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二档缴费;特殊群体按一档档标准缴费,各级政府(管委)应按相关规定对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或者部分资助,享受二档待遇。(√)
35、2015年开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缴费制度,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度参保缴费期,参保居民应于参保缴费期内缴纳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缴费期外不再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不含新生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