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不得在非涉密办公网络和连接
互联网
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和传输涉密信息。
11、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的涉密信息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该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
12、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单台计算机,应当根据所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按照
相应
级别涉密信息系统的有关要求进行保护和管理。
13、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14、国家机关和涉密单位按照“谁
主管
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负责本机关、单位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使用保密管理工作。
15、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
国际互联网
及其他
公共信息网络
连接,必须实行
物理隔离。
16、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技术
防护措施。
17、国家机关和涉密单位采购安全保密产品应当选用经过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授权检测机构
检测、符合国家保密标准要求的产品。
18、涉密信息设备使用人员、管理人员离职、离岗时,机关、单位应当
收回其使用、管理的涉密信息设备,及时取消有关涉密信息系统的访问授权。
19、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使用进口设备和产品,应进行
安全技术检查
。20、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机关、单位或者经部门领导保密审查合格的单位承担,制作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21、书面形式的密件应当在其封面或首页的左上角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22、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
绝密、机密
和
秘密。
23、不得将手机带入涉及国家秘密的会场、涉及国家秘密的场所
和
涉密机房。
24、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
年,机密级不超过
年,秘密级不超过
年。
25、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有两个基本原则,一是